【發布單位】信息產業部
【發布文號】信部清[2006]574號
【發布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2006-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信息產業部
信息產業部關於規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
(信部清[2006]5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各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
為進一步解決人民民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淨化移動信息服務市場消費環境,加強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管理,促進電信行業健康、持續發展,規範由基礎電信企業負責向用戶收費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信企業(包括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信息服務企業,下同)應負責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計費和收費的準確性,在業務使用和收費過程中應尊重用戶的自主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保證用戶明明白白消費。
二、基礎電信企業應加強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審核工作,保證業務名稱通俗易懂,名符其實;對於名不符實,容易引起用戶誤解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基礎電信企業不得提供接入服務。
三、電信企業在進行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宣傳時,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費的資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等內容;未按要求進行明示的,電信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信息費。
對於需通過用戶多次參與或互動才能完成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如有獎競猜、有獎問答等),電信企業應在業務宣傳時標示出用戶一次成功參與該項業務所需的信息費總額;對於涉及信息費、通信費等多項收費疊加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電信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該業務收費的整體構成。
四、基礎電信企業應採取適當方式公開由其負責向用戶收費的全部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相關信息,包括移動信息服務企業的名稱、服務接入代碼、具體業務名稱、業務內容、資費標準、客服電話及其他應告知用戶的事項,以便用戶查詢和使用。
五、用戶申請訂製包月類、訂閱類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包括簡訊、彩信、彩E、WAP等)時,基礎電信企業應當事先請求用戶確認,未經用戶確認反饋的,視為訂製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戶收費;給用戶傳送的請求確認信息中,必須包括移動信息服務企業的名稱、具體業務名稱、資費標準、退訂方式等應告知用戶的信息。
用戶使用按條點播類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包括簡訊、彩信、彩E、WAP等)時,基礎電信企業應負責向用戶傳送收費提醒信息,告知用戶業務名稱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用戶在同一天內反覆使用的同一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基礎電信企業應在用戶當天首次使用該業務時,向用戶傳送收費提醒信息。用戶明確表示不需要按條點播類業務收費提醒信息的,基礎電信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用戶撥打移動語音信息服務(IVR)接入號碼後,基礎電信企業應負責首先播放語音通知,告知用戶該服務的資費標準、收費的整體構成,並在得到用戶確認後開始計信息費。對於用戶確認的方式,可以採取由用戶按鍵確認或者在語音通知中明確告知用戶計收信息費的起始點等方式,用戶未按鍵確認或者在語音通知播放完畢後6秒內掛機的不得計收信息費。
六、基礎電信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移動信息服務業務收費查詢功能,方便用戶查詢每月的付費金額。用戶要求定期提供移動信息服務業務收費提醒信息的,基礎電信企業應在每月向用戶傳送收費提醒簡訊,明確告知用戶上月已使用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費用總額,以及退訂和清單查詢方式等信息,並不得向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七、用戶明確要求不使用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基礎電信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戶收取移動信息服務業務信息費。
八、用戶通過簡訊方式向基礎電信企業進行移動信息服務業務查詢、退訂和確認反饋時,基礎電信企業應向用戶免收相關費用。
九、用戶使用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收費清單,基礎電信企業應至少保存五個月。用戶申請訂製包月類、訂閱類移動信息服務業務時所產生的訂製關係,基礎電信企業應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戶取消該項業務後,再至少保存五個月。
本條所稱訂製關係主要指用戶申請訂製、基礎電信企業請求確認、用戶確認反饋等信息的傳送與接收時間、傳送端與接收端的電話號碼(或服務接入代碼)以及具體信息內容。
十、用戶向基礎電信企業投訴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問題時,基礎電信企業應負責妥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對於未按規定進行提醒或確認,以及訂製關係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費行為,基礎電信企業應在查證後立即向用戶退還費用,並嚴格履行企業公開對社會做出的賠付承諾。
十一、基礎電信企業應嚴格加強對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管理,健全業務撥測和實時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應按照合作約定追究違約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報相關電信監管機構。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建立違規企業信息通報制度,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手段,查處移動信息服務方面的資費和收費違規行為;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存在惡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屢次違規等嚴重情節的電信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
十三、對於手機視頻等其他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基礎電信企業應參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關保障措施,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沒有保障措施的,基礎電信企業不得為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提供接入服務。
十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0日起執行。
各電信企業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措施。確因技術和系統等原因,對本通知個別條款無法按期實現的,基礎電信企業應對社會公開說明並公布具體的實現時間表,同時報相關電信監管機構備案,最遲於2007年3月1日前執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