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聯產【2006】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著作權主管部門、商務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營造良好的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維護計算機市場和軟體市場秩序,推動軟體自主創新,促進我國軟體產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計算機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具體要求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生產的計算機,出廠時應當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
二、進口計算機在國內銷售,銷售前應當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
三、作業系統軟體提供者應採取積極措施,支持計算機生產企業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通過制定預裝軟體價格和服務條款,使計算機生產、銷售企業能夠以優惠的價格和良好的服務獲得授權。
四、進口計算機需向信息產業部提供與其進口計算機數量相符合的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授權檔案。
五、計算機生產者和作業系統軟體提供者須於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產業部報送上年度計算機銷售數量、作業系統軟體的預裝數量。不按時上報、虛假上報和拒不上報的,信息產業部將責令其限期補報或改正,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布。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著作權主管部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商業主管部門舉報預裝盜版軟體的行為,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七、計算機行業協會、軟體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要加強行業自律和宣傳,積極倡導和督促計算機生產者、銷售者和有關軟體企業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切實做好正版軟體保護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