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保險代理屬於民事代理的一種,因此表見代理的一般構成要件也適用於保險表見代理。具體來說,判斷保險代理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未獲得本人的授權
現代各國通說認為,授權行為是一種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至於本人是向代理人做出(內部授權),還是向相對人做出(外部授權),均無不可。而且,代理權之授與,亦得默示為之。無代理權是表見代理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獲得合法授權,就不存在表見代理。保險代理權的行使同樣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合法授權,保險人在代理契約中明確規定代理許可權、代理權起止時間,只有在許可權範圍及權利有效期內,保險代理人的代理為有權代理。一旦超越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以保險人的名義實施保險行為,就屬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保險表見代理的成立以代理人沒有保險人的合法授權為條件,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一般存在某種關係,或者雙方存在委託關係,只是代理人超越委託許可權;或者曾經有過委託關係;或者有其他可以使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是有權代理的聯繫。
2、具有使投保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
保險表見代理中“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明客觀上存在授權表象,使投保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所謂授權表象,指本人的授權行為已經在外部形成了一種表象,從而使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已經獲得了本人的授權。授權表象,在有的著作中被稱為“外表授權”。存在外表授權是成立保險表見代理的根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是有充分的理由,即不存在外表授權,則保險表見代理不成立,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對保險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投保人和保險代理人對各自的民事行為負責。何謂“正當理由”,應依其實施法律行為的具體情形加以判斷。例如,保險代理人手持印有保險人印章的保險憑證與投保人進行保險活動,投保人以此認為代理人享有合法代理權,則構成保險表見代理。值得注意的是,認定的“正當理由”不應是投保人的主觀臆斷,而是有充分的證據佐證事實存在一些足以將行為人與保險人聯繫起來的表象。
3、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所謂善意且無過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知道行為人的代理行為欠缺代理權,而且這種不知情不能歸咎於他們的疏忽或懈怠。對於第三人是否具有過失,英美法採取“合理人”(reasonableperson)標準,即“當一項交易到了如此非正常狀態,以至於任何一個合理人處於第三人的地位都會對此進行查詢,就不構成不容否認的代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或根據通常情況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則不構成保險表見代理。如何確定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無本人授與代理權的事實,舉證責任在於本人。就相對人而言,其只要證明權利外觀的存在,即其有理由或根據認為行為人有事實上的代理權,即可推定其為善意且無過失。其對權利外觀的證明過程也就是對自己主觀上出於善意且無過失的證明過程,這種證明方法謂之事實自證的方法。就本人而言,其主張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獲得自己的授權,必須為此提供證據,否則,相對人主觀上出於善意且無過失的推定不可推翻。
4、投保人已與無代理權的行為人達成民事法律關係
行為人無合法的代理權而進行保險代理活動,即使投保人有正當理由信賴行為人經過合法授權而從事代理活動,但若沒有與行為人成立民事法律關係,比如最終未訂立保險契約,則不發生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只有投保人基於此信賴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關係,才成立保險表見代理。保險契約已經訂立則視為保險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或者棄權,保險人應遵循禁止反言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但以契約責任為限;如保險契約尚未訂立,根據《契約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契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契約,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契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保險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為簽訂保險契約而支出的相關費用等信賴利益的損失。
5、保險人對外表授權的形成主觀上存在過錯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之爭,爭論的焦點在於表見代理的成立,是否要以被代理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保險表見代理的確立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投保人的利益。在是否以被代理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持否定意見的認為保險表見代理制度在維護保險交易環境和保險人利益之間,應犧牲保險人的利益。
讓保險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過分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而忽視了無過錯保險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忽視了無權代理人的過錯和責任,顯然違反了民法的公平、自願和過失責任原則,也違背了確立保險表見代理制度的初衷。單一要件說雖為多數學者認可,我國契約法第49條也持此觀點,但筆者認為雙重要件說更能順應代理制度發展的要求。實踐中,持雙重要件說不一定有損表見代理的適用。事實上只有保險人存有一定過錯,才會形成“外表授權”的表象,投保人才有可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表權。法律應當平衡保險人和投保人利益,在保險人自身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無權代理人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認定保險表見代理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這種要求對一個理性的交易人並不為過,其也是確保交易安全的基本條件,但問題在於此種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以達到何種程度為宜,實踐中如何掌握判斷消費者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的標準,比如現實中常出現的行銷員擅自承諾保險契約外的利益和保障,誇大產品功能的現象,有的消費者能夠識破,而有的則沒能識破,不同消費者的教育、經歷背景不同,辨別能力也不同,顯然不能一概認定被欺騙的消費者都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認定消費者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的標準不宜過高,只要盡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便可,當然,判斷消費者是否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應根據社會現實狀況和公眾普遍能夠接受的程度和標準進行衡量。
(二)保險公司的過失問題。
保險表見代理是否以保險公司存在過失為要件存在爭議。否定者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嚴格責任,是否有過失不影響表見代理的成立,以充分保護善意消費者的利益。但從利益均衡的角度看,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承擔嚴格責任過於苛刻,若無正當理由,不能為保護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如行為人偽造保單和簽章進行詐欺,若保險公司在其中沒有任何過錯卻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便顯失公允,類推至其他情形,將導致人人皆時時惶恐法律責任的不期而至。保險公司是否有過失以其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為準,如保單被盜或丟失後不及時向公眾告知;作出導致消費者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等,均可視為過失。由於保險公司在經濟、管理和技術上的強勢地位,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可高於對消費者注意義務的要求。消費者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同時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過失,共同構成消費者“合理信賴”的基礎。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同樣由於保險公司處強勢地位,應加大其舉證責任。保險表見代理的舉證通常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消費者是否善意及是否存在過失。二是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過失以及其過失與無權代理行為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考慮雙方地位的強弱之分,對保險公司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具體而言,消費者應對其善意、無過失舉證,一般來說,只要具有引起消費者“合理信賴”的事實,便可推定其善意且無過失,是否存在“合理信賴”的事實由消費者舉證,消費者提供的“事實”是否達到導致其“合理信賴”的程度則由法官裁定;保險公司若認為消費者為惡意或存在過失,如消費者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然交易,保險公司應提供相應證據。消費者無需對保險公司存在過失、及其過失與無權代理行為有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只要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不存在過失、或其過失與無權代理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便推定其存在過失且因果關係成立。
保險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保險表見代理是指沒有合法授權的代理人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從事各種保險活動,而其相應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保險表見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保險代理人無代理權
代理權的行使基礎是保險人的合法授權。而保險表見代理人在從事有關保險活動中沒有保險人的法定授權,這種授權上的瑕疵可能由於保險人怠於及時授權所致,比如上一次授權期限到期而沒有辦理新的授權手續致使保險表見代理的發生,也可能由於保險代理人的過錯所致,例如:超越代理權而造成保險表見代理,本來保險人只授權代理人辦理房屋按揭保證保險而沒有授權其辦理車輛按揭保證保險,但代理人在工作中卻同時代理了這兩種保險業務。
2.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為各種保險行為
與一般代理一樣,在保險表見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保險人的名義從事相關保險活動,如果代理人不是以保險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有關保險行為,則不能構成保險表見代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擔。
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相關保險行為
代理人以保險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有關保險活動時,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這種理由是基於保險人的行為,這種判斷的標準是以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比如代理人拿著從保險人處取得的蓋有保險人印章的保險憑證與相對人為相關保險活動,則相對人可以據此認為代理人享有代理權,構成保險表見代理。
4.相對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比較而言,保險人比代理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勢力,由保險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更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發生表見代理而損害相對人利益的情況下,相對人有權要求表見被代理人——保險人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保險表見代理的主要表現形式
1.代理證書或展業證書的授權不明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如授權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代理權起止時間等約定不清,保險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從事保險活動,投保人善意、無過錯,以至相信無權保險代理人為有權代理。比如,保險產品銷售、保單維護與服務、事故理賠的環節多,專業技術性強,代理授權具有契約的性質,權利範圍表述應該明確,意思表達不能模糊,否則,不僅投保人無法辨別代理權利界限,代理人甚至保險人也難以有效遵循,為事後表見代理糾紛埋下隱患。
2.因表示行為而產生授權表面現象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的典型表現是保險人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向投保人或第三者表示他人為其保險代理人,而實際上保險人並沒有授予保險代理權,由此而產生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承擔,例如:保險人在進行保險代理培訓的過程中接受了被培訓人提供的保單,而培訓結束後被培訓人沒有獲得保險代理的有效資格但卻仍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時,發生糾紛,則會出現表見代理糾紛;或者代理人在公共場合明確表示其為某保險人的代理人,而保險人不予以否認,從而使投保人信以為無權代理人為有權代理人,例如:保險代理機構在公開媒體廣告宣傳自己為某知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而該知名公司在合理的時間內不予否認,從而產生保險責任糾紛,則發生表見代理。
3.因有關證書管理問題而產生表見代理
保險人之有關人員將能證明代理權存在意義的檔案,如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保險代理契約書、授權委託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等違反程式交給他人,或者該他人從其他途徑獲取這些檔案,但保險人並沒有授予其代理權的意思,保險消費者基於上述檔案及保險人行為而產生了對無權代理人的信賴心理,並與之進行保險交易,從而產生表見代理。
4.因授權行為延續而產生的授權表象之表見代理
保險代理人經過合法的程式取得保險人之代理權,保險代理關係終止後,保險人未採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係終止的事實並及時收回保險代理人持有的有關展業證書之類的證書、授權書等公示信箋,造成保險消費者不知代理關係終止而仍然與保險代理人進行保險交易。從法律上講,代理關係終止應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但根據利益衡平原則,保險人不及時對保險代理人的客戶群進行終止代理關係的通知或公告並收回有關文書,保險代理權的不確定性就不能及時消除,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責任應當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表見代理各方之法律關係
保險表見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保險人、保險代理人、投保人,涉及兩種法律關係,即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內部關係,保險人、代理人和相對人之外部關係,分清內外關係之法律責任承擔,可以使保險人、代理人和相對人分清各自權利義務,從而謹慎行事。
1.保險人與投保人之法律關係
如上所述,《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因為表見代理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和投保人是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應由保險人和投保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主張自己的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關於代理人和投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由於表見代理之特殊的法律規定,則免除其直接向投保人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其代理的保險契約已經給投保人造成了損失。
2.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的法律關係
表見代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保護交易的安全性,維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但這並不表示法律對於保險代理人的過錯不予追究,雖然《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對表見代理人的責任追究沒有明確規定,但從世界各國及我國民商事法律關於表見代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找到保險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3.保險人和表見代理人的關係
雖然法律實踐已經明確,基於保險表見代理而產生的保險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但這並不表明表見代理人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根據法學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保險人可以在賠償投保人的損失後,向表見代理人追究其故意行為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比如:保險代理契約到期,但是保險人基於工作上的懈怠而沒有及時收回代理證書,而投保人基於代理證書相信表見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投保,交納了保險費,後來發生保險糾紛,則保險人可以在承擔責任後,再追究保險代理人的故意責任。
保險表見代理的風險防範
如上所述,保險表見代理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維護在保險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發生保險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保險人必須承擔,這樣就大大增加了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規範代理權授予,如何規範代理權的行使,以及在保險代理糾紛發生時,如何運用法律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一個現實的課題。
1.建立嚴格的授權管理體系
現實中許多表見代理的糾紛是因為授權內容不明確而產生,比如本來保險人意欲授權代理人僅代理房屋按揭保證保險,但由於授權不明,投保人從授權書上看不出授權範圍僅僅是房屋按揭保證保險而投保了車輛按揭保證保險,致使發生表見代理責任。避免此類風險的發生,就要求保險人首先必須建立嚴格的授權管理體系,有一套嚴格的管理程式,同時,還必須有高素質的授權管理人才,有專門的法律專業人員辦理相關授權手續,使授權行為主體確定、內容確定、時間確定,避免表見代理保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生機率。
2.建立嚴格的印章管理系統
由於印章管理不嚴而產生保險表見代理的情形在現實中也時有發生。由於管理不嚴,有些人拿有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紹信,在市場上以保險人名義承保業務,然後將保費據為已有,保險標的出險時,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印章專人管理制度和用章登記制度,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3.建立代理資質審查和代理年檢制度
保險人要切實維護自己的利益,均衡利益和安全的關係,必須制訂相應的代理資質審核制度和年檢制度。首先,對代理人的人員、資金、經營信譽度在授予代理權之前做必要審核,以確保代理人的優質;同時要建立嚴格的代理年檢制度,對於代理期限屆滿不想繼續授予其代理權的,保險人應及時收回代理證書及相應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費收據、保險業務專用章,並及時在報紙上公告。
4.建立離職人員的告知制度
由於我國保險發展比較晚,保險業務人員流動比較頻繁,因此,各保險人應當建立離職人員告知制度,對於離職人員的情況應及時告知投保人,防止離職人員以保險人名義開展保險活動,自己侵吞保險費,而責任由保險人承擔的情形發生。
顯然,保險表見代理制度對保險人有諸多不利,而且極有可能發生使保險人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但卻無法向代理人追償的情形,因此在發生保險代理糾紛時,保險人必須運用保險、法律專業知識,維護自己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1)分清代理權授權不明和投保人未盡注意義務而發生的糾紛,防止投保人濫用表見代理制度
如果確實是保險人授權不明而發生糾紛,則保險人必須承擔保險責任,但是如果授權書的時間、內容明確無誤,而由於投保人的疏忽大意而沒有盡到善良投保人的注意義務而發生糾紛時,保險人則可免除賠償責任,此時應適用法律上的無權代理賠償原則,由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注意區分合意騙保和表見代理的區別
在現實操作中,也會出現合意騙保的情形發生,比如:代理權到期,而代理人故意拖延,不按時交回代理權證書,並在此期間與惡意第三人串通簽訂保險契約,收取保險費而不上交,出險時由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責任。對於此類情形,保險人在承擔責任前,要切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防止不必要損失的發生。這要求保險人平時要注重對代理人與投保人有關行為的證據積累,加大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督和管理。
(3)在保險代理管理中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及時防範風險
在日常保險代理管理中,要及時督促保險代理人履行契約義務,執行業務操作規程及業務守則,建立保險代理人過錯的發現、糾正、補救措施;及時分清有權、無權及表見代理情況並予以追認和否認,並及時通知投保人;發現有故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應及時阻止,並及時收集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者,及時通過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