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保政發〔2015〕3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23號)精神,推進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構建善美保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支持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
(一)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和志願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社科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支持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廣泛建立登記或備案的互助性慈善組織,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願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支持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要帶頭註冊志願者,帶頭參與各類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在主流媒體公示有公募資格的社會組織和接受捐贈的賬號、慈善活動等信息,充分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開展捐贈。建立慈善物資互換和折價機制,保證善款和慈善物資物盡其用。
(三)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銜接機制。搭建捐贈者與求助民眾之間的互通橋樑。在網路、媒體開設困難民眾求助信息專欄,便於市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及時了解情況,實施定向救助。使困難民眾和邊緣困難民眾能夠及時得到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的救助,最大限度解決困難民眾的困難,實現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有效對接,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通過公益性民眾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性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各級慈善組織應主動到財政、稅務部門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減免企業所得稅,享受國家支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特點和需求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公證機構對慈善活動進行公證的費用實行優惠。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慈善對象的保險產品。鼓勵主流報刊、網站根據需要安排公益慈善信息相關內容,各級電視台以公益廣告形式加大對慈善事業的宣傳力度。
(六)整合慈善資源,合理設立慈善救助項目。各級政府要整合救助資源,建立全市性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機制,加強與慈善組織在慈善項目上的開發與合作。慈善救助項目要側重於對困難民眾幫扶和資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助困:特別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性重大事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民眾的救助。
助殘:特別困難的殘疾人救助。
助孤:集中供養孤兒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散居孤兒救助;鰥寡老人救助。
助學:當年考上大學但因家庭特別困難,無力交納學費而無法上學的學生救助;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學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無法繼續就讀的學生救助。
助醫:因患重特大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救助。
二、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
(一)重點發展扶貧濟困類慈善組織。建立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組織體系。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推進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社會福利類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推動公益慈善組織向基層和城鄉社區延伸,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範圍,方便城鄉居民就近捐贈,引導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創新慈善超市運營機制,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運營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開放式、連鎖化經營。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在本小區依法設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針對性地開展救助活動。各級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搶抓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戰略機遇,吸引京津較大的慈善組織到我市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二)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應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的要求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發〔2014〕124號)執行。捐贈協定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約定執行。
(三)規範募捐活動和募捐款物使用。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要驗證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慈善組織的合法性。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要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社會公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慈善組織要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
(四)強化信息公開制度。
公開內容。慈善組織要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公開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公開的信息。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民政部門要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和受獎勵、處罰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公開時限。慈善組織要及時公開款物募集、使用情況,周期大於6個月的,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或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入口網站上設立信息公開專區,慈善組織通過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發布信息,並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五)建立和完善慈善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重大慈善項目要委託行業協會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在地的慈善行業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舉報。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單位或個人。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慈善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查處。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完善扶持激勵政策
(一)健全社會支持政策。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要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小額公益性貸款服務,支持慈善組織和保險機構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
(二)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依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運作、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依法規範慈善從業人員勞動契約管理,加強慈善從業人員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完善以慈善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績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的從業吸引力。
(三)完善慈善激勵制度。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或組織給予獎勵。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明辦等部門負責全市的慈善獎勵工作。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慈善激勵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實現志願服務線上記錄、網上查詢、社區或服務機構證明,倡導將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情況作為升學、考核、選拔、獎勵、享受優惠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擺上議事日程。要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成立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領導小組,及時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5日
附屬檔案
重點任務分工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責任單位 | 備 注 |
1 | 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 | 市文明辦、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 | 持續實施 |
2 | 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開展捐贈 | 市民政局、市發改委 | 持續實施 |
3 | 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人社局 | 持續實施 |
4 | 落實慈善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 | 持續實施 |
5 | 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 持續實施 |
6 | 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 市民政局、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 | 持續實施 |
7 | 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 | 市文明辦、市民政局、團市委、市老齡辦 | 持續實施 |
8 | 加強慈善文化宣傳力度 | 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市老齡辦 | 持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