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綜合處
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和各項政務、業務匯總及法制理論研究、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內勤事務;承辦省政府法制辦交辦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論證意見上報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工作。
法規處
負責工建交、農林水、財貿金融和政法、勞動人事、民族宗教、外事旅遊、科教文衛等經濟、行政方面規範性檔案的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工作;承辦上述範圍內的規範性檔案的立法解釋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過程中部門之間爭議的協調及其他涉法事宜。
協調監督處
依法監督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情況;負責對各級各類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和罰沒許可證的審核;負責對各類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組織指導清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
行政複議處
承辦行政執法中有關涉法問題的解釋工作;承辦市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初步審查,受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行政立案件應訴;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工作。
主要職責
(一) 編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計畫,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 依法參與和組織起草或審核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 受市政府委託,解釋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四) 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過程中,部門間爭議的協調及其他涉法事宜。 (五) 依法監督檢查市級行政機關執法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情況;研究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建議。 (六) 組織清理規範性檔案,編輯規範性檔案彙編。 (七) 受理市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 (八) 圍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法制理論研究。 (九) 做好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和服務工作。 (十) 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審核備案及發放工作,行政罰沒許可證的審核備案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