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當事人

保函當事人,在保函業務中,一般涉及以下幾個基本當事人: ①申請人。即向擔保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人。當擔保銀行接受申請並開立保函後,申請人即為被保證人。其義務是當國外受益人投保函規定索償時,保證付款。②擔保銀行。即開立保函的銀行。當申請人 (被保證人) 不能履約時,由擔保銀行代為履行或賠償受益人損失。③受益人。即有權按保函規定向擔保銀行索償的人。受益人向申請人 (被保證人) 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並具備保函規定的索償條件時,有權向擔保銀行索償。④通知行。一般為銀行。其責任是,核對擔保行的印鑑,密押是否正確無誤,並及時通知受益人。如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通知受益人時,應立即以最快速度通知擔保行,以便其採取措施。通知行對保函內容的正確與否不負任何責任,對保函在郵遞過程中的延誤,遺失均不負責。

⑤指示行。即提供反擔保函,要求另一家銀行據以轉開保函的銀行。其責任是,提供完整、準確的保函內容; 當保函的付款條件具備時,保證付款。⑥轉開行。即按指示行的要求,憑指示行的反擔保函向受益人開出保函的銀行。轉開行的義務是,按照反擔保函的條款,準確,及時地向受益人開出擔保函。保函一經開出,轉開行即為擔保行,須履行擔保行的一切義務。⑦保兌行,即對保函或反擔保函加以保兌的銀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轉開保函時,有時由於指示行是外匯緊缺國家的銀行或其他原因。轉開行為了保證其在索償時的收匯安全,要求指示行提供的反擔保函必須經保函貨幣結算地國家的大銀行加以保兌 (如保函貨幣為美元,則要求美國的一家大銀行加以保兌)。保函或反擔保前一經保兌,保兌行便對受益人或轉開行負有確定的付款責任,即在保函或反擔保規定的付款條件具備時,按時付款。⑧償付行。即受指示行委託,對轉開行的索償進行償討的銀行。轉開行為了確保索償時能迅速、安全收匯,可以要求指示行事先確定一家在保函貨幣結算地國家的銀行作為償討銀行,並授權其可憑受益人的索償付款。償付行的責任就是在指示行的授許可權額及各項規定之內及時付款,對受益人的索償是否合理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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