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土耳其友好條約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土耳其友好條約是由土耳其在1921年03月16日,於莫斯科簽定的條約。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政府,共認國家自由的原則和每個國家有決定它自己命運的權利抄,並進一步考慮到所承擔的反對帝國主義的共同鬥爭,預見到對一方所發生的困難將使另一方的地位變得更壞自,並被在互利的基礎上,使兩國間具有持久友好關係和永久真誠友誼的願望所鼓舞互,決定締結一個協定來保證兩國間的友好和兄弟關係,並為此目的指派它們的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動。--編者)
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各方同意不承認違反另一方的意願而強加於它的任何和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同意不承認未經現在由大國民議會所代表的土耳其國民政府承認的有關土耳其的任何國際協定。
“土耳其”一詞在本條約中被理解為系指由君士坦丁堡的奧斯曼眾議院所制訂並宣布的,而且在報上發表並經通知各外國政府的1920年1月28日的土耳其國民公約中所包括的領土。
土耳其的東北疆界確定如下:疆界線從位於黑海岸的薩里(Sari)村起,越過基迪斯•姆加(KhedisMga)山,然後循夏夫謝脫•達格(ShavshetDagh)和卡普尼•達格(KapniDagh)山脈的分水嶺線而行,然後就循阿爾達漢(Ardahan)和卡斯(Kars)州的北部邊界而行,然後順阿爾帕-查(Arpa-Chai)河和阿臘克斯(Araxes)河的航道而行直至下卡臘•蘇(LowerKaraSu)河口止。[在附屬檔案一(甲)和(乙)以及由締約雙方簽字的附圖中對該疆界線及其有關情況有一詳細的描述]第二條
土耳其同意在下列條件下,將巴統(Batum)和巴統港的宗主權以及在第一條所提及的疆界線以北的構成巴統區的一部分的領土割讓給喬治亞:
(一)在本條款中所指地方的居民應享有廣大程度的自治,保證每個團體的文化和宗教的權利,並應允許他們根據所述地區居民的願望來制定農業法。
(二)將給土耳其以一切通過巴統港的土耳其進出口貨物不用繳納各種稅收和關稅並不必耽擱而自由通過的權利。保證給土耳其不付特別費用而使用巴統港的權利。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其疆界線表示於本條約附屬檔案一(丙)中的納希契凡(Nakhichevan)地區將構成一在亞塞拜然的保護下的自治領土,但亞塞拜然不得將此保護權轉移給任何一個第三國。納希契凡地區在阿臘克斯河谷和達格納(Daghna)(3829)、維利•達格(VeliDagh)(4121)、貝加爾錫克(Bagarsik)(6587)以及凱默路•達格(KemurluDagh)(6930)一系列山脈之間形成一封閉的三角地,上述地區從凱默路•達格(6930)開始經過賽雷•布萊克•達格(SeraiBulakDagh)(8071)和阿拉拉脫站(StationofArarat)而到卡臘•蘇河與阿臘克斯河會口處止的疆界線將由土耳其、亞塞拜然和亞美尼亞代表組成的委員會來確定。第四條
締約雙方在東方人民爭取解放的民族運動和俄羅斯工人爭取新社會秩序的鬥爭之間建立了聯繫的情況下,莊嚴地承認這些國家的自由和獨立權,同樣也承認他們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政府形式的權利。第五條
為了保證海峽對一切國家的貿易開放,締約雙方同意委託由各沿海國代表所組成的會議來最後詳確地制定一個關於黑海的國際協定,其條件是上述會議的決定不得具有損害土耳其的充分主權及其首都君士坦丁堡的安全的性質。第六條
締約雙方承認以前在兩國間所訂的一些條約不符合他們共同的利益,並因此同意所有這些條約應被視為已經取消和廢除。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宣布它認為以土耳其和沙皇政府間所訂的協定為根據的財政上和其他的債務,不再拘束土耳其。第七條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認為領事裁判權制度是和任何一個國家的主權權利的充分行使和民族發展不相符合的,因而宣布該制度和任何與此有關的權利均屬無效。第八條
締約雙方保證在它們各自的領土內不得容許那些自稱為另一方國家或其領土一部分的政府的組織或團體以及目的在於發動戰爭來反對另一方國家的組織的建立和留駐。
俄羅斯和土耳其對於高加索蘇維埃共和國互相承擔同樣的義務。
“土耳其的領土”在本條的意義內是理解為處於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政府的直接民政和軍政下的領土。第九條
締約雙方為了使兩國間的交通保持不斷,彼此同意保證立即執行對鐵路線、電報機和其他交通設備的安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切措施,並保證兩國間個人和貨物的自由流通。茲經同意每一國現行有效的規章應適用於旅客和貨物的流通和進出。第十條
締約雙方居住在另一方領土內的國民應按照居留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予以對待,但有關國防的法律對他們免除適用。締約雙方的國民關於家庭的權利、繼承權利和法律上的能力將免除本條款規定的適用。後面的這些權利應由一個專門協定來規定。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最惠國原則來對待居住於另一方領土內的締約雙方中一方的國民。
本條款不適用於和俄羅斯聯合的各蘇維埃共和國公民,也不適用於和土耳其聯合的穆斯林國家的國民。第十二條
在1918年以前構成俄羅斯一部分而在本條約中已被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承認為土耳其主權下的那些領土的任何居民,可以自由地帶著他的一切物品和財產或因出賣上述財物所得價金離開土耳其。主權已由土耳其讓給喬治亞的巴統領土內居民應享有同樣的權利。第十三條
俄國保證自己負擔開支,從本條約簽字之日起在三個月之內把在高加索和俄羅斯歐洲部分的以及在六個月之內把在俄羅斯亞洲部分的所有土耳其戰俘和被拘禁的平民送回到土耳其的東北邊疆。有關這些俘虜遣返的細節將由一個在本條約簽字後立即締結的專門協定予以規定。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締結一個領事協定以及調整對於在本條約的序言中所規定為建立兩國間友好關係所必要的一切經濟財政和其它問題的其它協定。第十五條
俄羅斯保證同外高加索各共和國採取必要的步驟,以便使後者在它們和土耳其的協定中承認本協定直接有關外高加索各共和國和土耳其的條款。第十六條
本條約須經正式批准手續。批准書應儘速在卡斯互換。本條約除第十三條以外應自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上述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1921年(1337)3月16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
附屬檔案一(甲)
土耳其的東北疆界線根據比例尺為1∶210,000即1英寸∶5俄里的俄羅斯參謀本部的地圖確定如下:從位於黑海岸的薩里村起,經過卡拉夏爾瓦(Kara-Shalvar)山,再從馬拉迪迪(Ma-radidi)村起往北越過喬洛克(Chorokh),再經過莎伯爾(Sabur)的北面、凱迪斯姆加山(7052)、克瓦-凱比(Kva-Kibe)山、卡夫塔雷利(Kavtareli)村、米第濟伯納(Medzibna)山的分水嶺線和吉雷脫-凱松(Gerat-Kessun)山(6468),順著科爾達(Korda)山(7910)的分水嶺線,再沿著夏夫謝脫山脊的西部直到最近的阿爾特文州的行政界線止,越過薩里查[(SariChai)、卡拉伊薩爾(Kara-Issal)]山(8478)、克維拉爾(Kviral)峰頂,然後順著最近的阿爾達漢州的沿卡拿達格(Kana-Dagh)山的行政界線而行,然後再轉向北,經過特列爾[(Tlil)、格瑪尼(Grmani)]山(8357),再順著阿爾達漢的最近邊界線而行,越過巴迪拉(Badela)村的東北,到達波斯科夫查(Poskov-Chai)河,並往南順著該河至查普查克(ChapChakh)村北面的一點止,然後離開該河,順著分水嶺至艾雷利楊-巴夏(Airilian-Bashi)山,越過凱拉-塔納(Kella-Tana)山脈(9709),到達卡斯雷斯-塞里(Kasris-Seri)山(9681),再順著卡爾札梅特查(KarzametChai)河而行,直至其抵庫拉(Kura)河止,然後順庫拉河的航道至卡爾塔帕凱夫(Kartapakev)村東面的一點,由此離開庫拉河,行過卡拉-奧格里(Kara-Ogli)山(7259)的分水嶺線,從那裡將卡札平(Khazapir)湖分為兩部分,越過7580高地,然後到吉格達格(Geg-Dagh)山(9152),越過烏恰-塔波爾雅(Uch-Tapolyar)山(9783)和泰拉-卡拉(Taila-Kala)山(9716)到9065嶺脊,由此離開最近的阿爾達漢州的邊界線並經過玻阿克巴爾巴(B.AkhBarba)山脈(9963),8828(8827),7602,經過伊比希(Ibish)村的東部,到達7518高地,然後再通過凱濟爾-達希(Kizil-Dash)山(7439),(7440),新凱濟爾-達希(凱澤爾-達希、Kizel-Dash)村,從卡拉曼梅達(Karamemeda)往西,越過第拉弗爾(Delaver)、玻基克列(B.Kikli)和堤克尼斯(Tikhnis)村東部的詹姆布休查(JambushuChai)河,再穿過瓦爾坦列(Vartanli)和巴夏-休臘格爾(Bashi-Sharagel)村;順著上述河流而行,通到卡雅拉拉(Kayalala)北面的阿爾帕查河,由此順著阿爾帕查河的航道一直到達阿臘克斯河止,順阿臘克斯河的航道一直到下卡臘蘇河口為止。
(注意:必須明了邊界線是順著上面所注高度的分水嶺線而行的。)
附屬檔案一(乙)
考慮到在附屬檔案一(甲)中所表明的疆界線是阿爾帕查河與阿臘克斯河的航線,大國民議會政府保證在阿爾帕查河地區內將碉堡線移動到距亞歷山大魯波爾(Alexandropol)-葉里溫鐵路線八俄里的地方,並保證在阿臘克斯河地區內移動到距上述鐵路線四俄里的地方。圍繞上述地區的界線表示如下:阿爾帕查河地區在第一款(甲)和(乙)二節,而阿臘克斯河地區在第二款。
第一款:阿爾帕查河地區。
(甲)從瓦爾坦里(Vartanli)起往東南,從烏宗凱利薩(Uzunkilissa)往東越過博茨雅爾(Bozyar)山(5096),5082-5047,從卡爾米爾-維克-烏恰-塔帕(Karmir-Vaik-Uch-Tapa)(5578)往東,從阿爾澤茲奧格盧(ArzazOghlu)往東,從阿尼(Ani)往東,從葉尼-柯爾耶(Yeni-Koi)往西到達阿爾帕查。
(乙)從5019高地往東離開阿爾帕查,行四俄里半的直線距離越過5481高地,從凱濟爾-庫拉(KizilKula)東行二俄里,從博賈里(Bojali)往東,然後到達迪古爾查(DigorChai)河,順該河到杜智-克丘特(Duz-Kechut)村,並從卡拉巴脫(Karabat)的遺蹟一直往北到達阿爾帕查。
第二款:阿臘克斯河地區。
一條介於卡拉巴阿里疆(KharabaAlijan)和蘇利曼[(Suleiman)、弟札(Diza)]村之間的直線。
大國民議會政府保證在以亞歷山大魯波爾-葉里溫鐵路線為一邊的界線和以距上述鐵路八和四俄里的線為另一邊的界線的地區內不修建任何要塞,並不駐紮正規軍隊除為了維持秩序和安全所實在必需的數額以外。那些線不在上述地區內。
附屬檔案一(丙)
納希契凡領土。
阿拉拉脫站,薩雷•布拉克(SaraiBulak)山(8071),凱默路•達格(6839)(6930),3080,薩雅特•達格(SayatDagh)(7868),庫爾特•庫拉格(KurtKulag、凱爾特•庫拉格、KyurtKulag)村,蓋姆斯蘇爾-達格(Gamessur-Dagh)(8160),8022高地,庫雷•達格(KuriDagh)(10282),和最近納希契凡州的東部行政區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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