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主要內容:這是在進行司法改革、完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體系、我國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邁出的一大步。順應當代俄羅斯根本性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改革而誕生的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進新社會的形成,促進我國社會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新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已於1997年1月1日生效。這部法典是國家杜馬於1996年5月24日通過,聯邦委員會1996年6月5日批准,並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於1996年6月13日簽署的。
這是在進行司法改革、完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體系、我國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邁出的一大步。順應當代俄羅斯根本性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改革而誕生的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進新社會的形成,促進我國社會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1996年刑法典-這是俄羅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前三部,眾所周知,是在1922 年、1926年和1960年通過的。1960年的《蘇俄刑法典》取代了30-40年代的史達林鎮壓立法,所以與之相比無疑更進步和更民主。但是即使是這部法典也仍然是行政命令體制的產物,仍然有集權主義罪惡的烙印。以前刑事立法的基礎是相信強制和鎮壓的威力,相信經濟的錯誤可以用刑法的力量,而不是通過相應的經濟和社會變革予以消除。立法中占首位的不是全人類的價值、對人權和自由的尊重,對國家的國際法義務的尊重。《蘇俄刑法典》規範的突出特點是許多規定過分的意識形態化、看風使舵和具有宣言式的性質。
執法實踐經常感到刑事立法的不穩定性。《蘇俄刑法典》自其通過到廢止一共進行了700 多條修訂和增補,而且有的規範變更了5-7次。此外,法典還充斥著“僵死”的,極少適用的規範;該法典增補新規範是雜亂無章的,某些規範相互重複、相互牴觸。這裡還應該補充的是,刑事立法在總體上沒有規定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上述所有問題結合在一起便破壞了刑事立法必要的系統性。
法律措辭的不確定性使百姓們不能認識什麼行為是犯罪。這樣一來,實際上是立法者自己促使法律虛無主義的產生。
過時的不民主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對俄羅斯正在發生的社會變革起作用,它也不能保障國家向市場關係的過渡,因為它的基礎是強硬的集中計畫經濟體制。以前的立法在許多方面也是與民主法制國家這一觀念不相容的。
由此可見,對俄羅斯刑事立法進行必要的根本改革的基本原因在於以前適用的立法中有許多規定已經既不符合當代俄羅斯社會的經濟、社會和政治需要,更不符合關於人權的國際法準則。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以前的立法從一開始在犯罪學上就是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對犯罪現象的新特點和新趨勢也沒有加以應有的考慮。在此之前也沒有可能做到這一點,因為在起草1960年《蘇俄刑法典》的時代,作為一門科學的犯罪學在我國根本不存在,而且在最近30-35年中犯罪現象發生了相當重大的量的變化,特別重要的是發生了重大的質的變化。
近年來,犯罪問題對於俄羅斯社會具有了特殊的意義,成了威脅著俄羅斯國家體制和民族安全的真正社會災難。統計證明,同1960年相比,俄羅斯的犯罪數字增加了3倍。現在每年記錄在案的犯罪數字大約為300 萬件(而且還有很大的埋伏:每登記一件就有兩件沒有登記)。
《蘇俄刑法典》當然不是針對這種犯罪“爆炸”的。該法典的創製者們所依據的是這樣一個前提:在不久的將來,幾乎是再過10年,犯罪現象必然消亡。所以,用修訂和增補的辦法對這一法典進行任何的“修修補補”都不能扼制不斷增加的犯罪浪潮。必需有一部新的,不僅能符合當代經濟、社會、政治要求,而且也與俄羅斯社會中犯罪現象相適應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
由此可見,俄羅斯同犯罪現象作鬥爭方面政策的一項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對刑事立法進行根本性的改革。這一任務的實現既要對現行立法進行必要的修訂和增補,又要起草和通過一部新的刑法典。
俄羅斯刑事立法的改革以新刑法典的通過而告完成,這一改革的基礎是以下一些理念。
第一點:在同犯罪作鬥爭方面的價值-規範的布局發生了原則性的變化。該法典承認,人是文明世界中的最高社會價值。根據這一理念,徹底實行全人類價值優先的原則,莊嚴宣告法典的方針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全力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權利和自由,保護它們不受侵犯。保護人身免受犯罪的侵害這一任務的優先地位也是出自《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條)的規定並受到憲法的保障。
這一理念在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規範中得到了體現。例如,分則的結構正是服從這一理念,考慮法律保護客體的重要性來構架的(按照這樣的公式:個人-社會-國家),並且首先規定的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自由的犯罪的責任。
現在刑法典分則一開始不再是關於國事罪的幾章,而是“侵害人身的犯罪”這一編就不是偶然的了。該編包括以下幾章:“侵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侵害個人自由、名譽和人格的犯罪”、“侵犯人和公民憲法權利和自由的犯罪”、“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上述各章的某些規範根據犯罪行為嚴重性的程度和說明犯罪人和受害人身份的個人特徵而規定了不同的責任。例如,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屬於特別嚴重的犯罪,在具有加重情節時可能判處最嚴厲的刑罰(20年的剝奪自由、終身剝奪自由、死刑),而對沒有上述條款規定的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的殺人,規定的刑罰為1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對殺人罪加重製裁是因為必須加強對人的生命這一至高無尚價值的法律保護。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一個出發點是對侵害他人生命的特別嚴重的犯罪必須保留死刑(《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但是越來越經常地聽到要求廢止死刑的聲音。這一問題曾在法律工作者-法學家和實際工作者中以及在大眾信息媒體進行過活躍的討論。但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一致的意見。而當代俄羅斯犯罪學的實際情況使我們認為,從刑法典中排除這一公共安全措施(社會保護措施)是太早了。研究表明,對一定數量的人(即使是比較少的人,專家的估計為14-18%)死刑具有威懾預防作用。對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處以死刑是公正的、合理的,這一概念已深深植根於社會的法律意識之中,對此不能不加以考慮。
而且誰也沒有計算過,如果對這種犯罪不保留死刑,這種犯罪的數量會增加到何種程度。繼續適用這一社會保護措施的前景是相當有限的。1997年4月俄羅斯簽署了歐洲委員會成員國《關於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歐洲公約》第6號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除與戰爭和戰爭威脅有關的極為有限情況外一律廢止死刑。俄羅斯聯邦的聯邦會議將在3個月內作出決議批准該議定書。俄羅斯絕大多數居民反對廢止死刑。我們深信,立即廢止死刑無疑會使犯罪分子產生逍遙法外和可以為所欲為的感覺。
必須指出,時至今日全世界只有37個國家廢止了死刑這種極刑,而在98個國家,其中包括美國大多數的州至今還在適用死刑。40個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在自己的立法中仍保留著死刑。
第二點:新的刑事立法堅決貫徹民主化和人道主義原則。依照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3條-第7條,這些原則包括法制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罪過原則、公正原則、責任原則和人道原則。刑法典依據的原則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應受刑罰和發生其他法律後果,只能由刑法典規定。刑法的內容應嚴格按其條文進行理解。不準許類推適用刑事法律。一個人只能對確定因其罪過而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允許客觀歸罪。
對犯罪人適用的刑罰和其他刑法感化措施應該與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實施犯罪的情節和犯罪人的個人身份相當,應該是為恢復社會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預防實施新的犯罪所必需的和足夠的。刑罰不得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侮辱人格為目的。
第三點:1996年刑法典的特點是詳細地區分刑事責任。這一理念原則的根據是確定刑事責任的標準是公共安全的利益。這就意味著,一方面保留對嚴重犯罪和特別嚴重的犯罪、對累犯、職業犯罪和有組織的犯罪的嚴厲制裁,而另一方面對不需要如此嚴峻對待的犯罪人適用更寬緩的感化措施。此外,這種態度還意味著在不違背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取消過多的刑事鎮壓,對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也不受刑罰,也意味著刑罰本身的人道主義化。
第四點:新刑法典確認了涉及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對國內法的優先地位,並在具體規範中重申了俄羅斯聯邦簽署並批准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並不表示國際條約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因為涉及與犯罪作鬥爭問題的國際公約一般不含有被禁止行為的構成,也不列舉具體的制裁;每個國家的立法者都是根據國內法的內容和結構、民族的傳統等等解決這些問題的。宣布這一原則只是表示具體國家的立法機關必須在簽署和批准國際協定之後立即對“自己的”刑法典進行相應的修訂。
根據這一理念,刑法典分則第34章“破壞人類和平和安全的犯罪”規定了諸如侵略、號召戰爭、僱傭軍隊、種族滅絕、侵害享有國際保護的人員和機構、生態滅絕、違反關於戰爭的國際公約等犯罪的責任。刑法典的其他各章也考慮到了國際公約的原則,而且儘可能地利用了世界立法的經驗。
第五點:1996年刑法典的一個突出之點是我國的刑事立法與當代的社會經濟需要相適應。這一原則首先是由於我國當前正處於一個複雜的時期:從僵硬的集中計畫經濟向自由的市場關係過渡,而立法就應該最大限度地促進這一過渡。
第六點:立法者採取了一些措施使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國內的犯罪現實相適應。這表示應該實現一個要求:使刑事立法改革的理念建立在認真考慮現實的和預測的犯罪趨勢、犯罪結構、新的犯罪種類、罪犯的數量等等的基礎之上,建立在準確而清楚地理解犯罪的狀況、結構和動態可能發生何種變化的基礎之上,從而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和規範。否則,就不能排除立法者作出一些可能使我國局勢複雜化、使累犯增加並且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的決策。
第七點:指出新刑法典的以下優點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刑法的預防職能,提高專門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有效性,擴大鼓勵性規範,即刑法典中具有預防目的的規範的作用。這一理念原則的基礎是刑法典應該對許多犯罪規定使從事犯罪活動變得無利可圖的制裁。
第八點:新刑法典的許多規範證明對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參與制止違法行為的公民加強了法律保護。根據這一原則,以下3種犯罪列入了刑法典:侵害國務活動家或社會活動家的生命(恐怖行動);侵害審判員、檢察長、偵查員、調查人員和其他參加審判或審前調查人員的生命;侵害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軍人的生命以妨礙他們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活動或者對他們從事上述活動進行報復而侵害其生命。現在這些犯罪自圖謀侵害上述人員生命之時起即為既遂犯罪(所謂截短的構成)。對上述犯罪的制裁為12年至20年的剝奪自由,或死刑,或終身剝奪自由。在刑事犯罪猖獗的條件下保障加強對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生命和健康的保護是時代的迫切要求,因為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對比資料,俄羅斯的警察死亡的機率是美國和法國的2.5倍。
遺憾的是,新刑法典遠未能為加強對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刑法保護做到一切。
第九點:俄羅斯刑法典還有一個理念是與完善刑事立法的內容和法律技術方面有關的(有關制度和規範的結構和它們的系統化、刑法的邏輯和語言、填補過去立法的空白等方面)。
作品目錄
上冊目錄序言
總則
第一編 刑事法律
第一章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任務和原則
第1條 俄羅斯聯邦的刑事立法
第2條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任務
第3條 法制原則
第4條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第5條 罪過原則
第6條 公正原則
第7條 人道原則
第8條 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二章 刑事法律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效力
第9條 刑事法律的時間效力
第10條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
第11條 刑事法律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實施犯罪的人的效力
第12條 刑事法律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外實施犯罪的人的效力
第13條 犯罪人的引渡
第二編 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種類
第14條 犯罪的概念
第15條 犯罪種類
第16條 多次犯罪
第17條 數罪
第18條 累犯
第四章 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第19條 刑事責任的一般條件
第20條 開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第21條 無刑事責任能力
第22條 患有不排除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23條 在不清醒狀態中實施犯罪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罪過
第24條 罪過的形式
第25條 故意犯罪
第26條 過失犯罪
第27條 具有兩種罪過形式時實施犯罪的責任
第28條 無罪過造成損害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
第29條 既遂犯罪與未完成的犯罪
第30條 預備犯罪和犯罪未遂
第31條 自動中止犯罪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32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33條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第34條 共同犯罪人的責任
第35條 團伙犯罪、有預謀的團伙犯罪、有組織的集團犯罪或犯罪團體(犯罪組織)犯罪
第36條 實行犯的過度行為
第八章 排除行為有罪性質的情節
第37條 正當防衛
第38條 在拘捕犯罪人時造成損害
第39條 緊急避險
第40條 身體或心理受到強制
第41條 正當風險
第42條 執行命令或指令
第三編 刑罰
第九章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刑罰的種類
第43條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
第44條 刑罰的種類
第45條 主刑與從刑
第46條 罰金
第47條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第48條 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
第49條 強制性工作
第50條 勞動改造
第51條 限制軍職
第52條 沒收財產
第53條 限制自由
第54條 拘役
第55條 軍紀營管束
第56條 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
第57條 終身剝奪自由
第58條 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服刑的勞動改造機構
第59條 死刑
第十章 處刑
第60條 處刑的一般原則
第61條 減輕刑罰的情節
第62條 在有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處刑
第63條 加重刑罰的情節
第64條 判處比法定刑更輕的刑罰
第65條 陪審員判決從寬處罰時的處刑
第66條 對未完成犯罪的處罰
第67條 對共同犯罪的處刑
第68條 對累犯的處刑
第69條 數罪併罰
第70條 數個判決合併處刑
第71條 合併處刑時決定刑期的程式
第72條 刑期的計算與刑罰的折抵
第73條 緩刑
第74條 撤銷緩刑或延長考驗期
第四編 免除刑事責任與免除刑罰
第十一章 免除刑事責任
第75條 因積極悔過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76條 因與受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77條 因形勢改變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78條 因時效期屆滿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免除刑罰
第79條 假釋
第80條 將未服完的部分刑罰改判較輕的刑種
第81條 因疾病而免除刑罰
第82條 孕婦和有幼年子女的婦女延期服刑
第83條 因法院有罪判決的時效期屆滿而免於服刑
第十三章 大赦、特赦、前科
第84條 大赦
第85條 特赦
第86條 前科
第五編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與刑罰的特點
第87條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88條 對未成年人科處的刑罰種類
第89條 對未成年人處刑
第90條 強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適用
第91條 強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內容
第92條 免除未成年人的刑罰
第93條 未成年人的假釋
第94條 時效期
第95條 前科消滅的期限
第96條 本章規定對年滿18歲不滿20歲的人的適用
第六編 醫療性強制措施
第十五章 醫療性強制措施
第97條 適用醫療性強制措施的根據
第98條 適用醫療性強制措施的目的
第99條 醫療性強制措施的種類
第100條 強制性門診監管並接受精神病醫生治療
第101條 在精神病住院機構進行強制治療
第102條 醫療性強制措施的延長、變更和終止
第103條 適用醫療性強制措施時間的折抵
第104條 執行刑罰合併適用醫療性強制措施
分則
第七編 侵害人身的犯罪
第十六章 侵害生命與健康的犯罪
第105條 殺人
第106條 母親殺死新生兒
第107條 在激情狀態中殺人
第108條 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或者超過拘捕犯罪人所必需的方法殺人
第109條 過失致人死亡
第110條 迫使他人自殺
第111條 故意嚴重損害他人健康
第112條 故意中等嚴重損害他人健康
第113條 在激情狀態中嚴重損害或中等嚴重損害他人健康
第114條 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或者超過拘捕犯罪人必需的方法而嚴重損害他人健康或中等嚴重損害他人健康
第115條 故意輕度損害他人健康
第116條 毆打他人
第117條 折磨
第118條 過失嚴重損害他人健康或中等嚴重損害他人健康
第119條 以殺死或嚴重損害健康相威脅
第120條 強制摘取人體的器官或組織做移植
第121條 傳染花柳病
第122條 傳染愛滋病
第123條 非法實施墮胎
第124條 對病人不給予救助
第125條 見危不救
第十七章 侵害自由、名譽和人格的犯罪
第126條 綁架
第127條 非法剝奪他人的自由
第128條 非法將他人送入精神病住院機構
第129條 誹謗
第130條 侮辱
第十八章 侵害性不受侵犯權和個人性自由的犯罪
第131條 強姦
第132條 性暴力行為
第133條 強迫進行性行為
第134條 與未滿16歲的人實行性交和其他性行為
第135條 猥褻行為
第十九章 侵害人和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的犯罪
第136條 侵犯公民平等權利的犯罪
第137條 侵害私生活的不受侵犯權
第138條 侵害通信、電話、郵政、電報或其他通訊
秘密
第139條 侵犯住宅的不受侵犯權
第140條 拒絕向公民提供信息
第141條 妨礙行使選舉權或妨礙選舉委員會的
工作
第142條 偽造選舉證件、全民公決證件或不正
確計算選票
第143條 違反勞動保護規則
第144條 妨礙記者進行合法的職業活動
第145條 無理拒絕錄用或無理辭退懷孕婦女或有
3歲以下子女的婦女
第146條 侵犯著作權利和鄰接權
第147條 侵犯發明權和專利權
第148條 妨礙行使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第149條 妨礙舉行或者妨礙參加集會、民眾大會、
遊行、示威和糾察
第二十章 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第150條 引誘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第151條 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反社會行為
第152條 買賣未成年人
第153條 偷換嬰兒
第154條 非法收養行為
第155條 泄露收養秘密
第156條 不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養義務
第157條 惡意逃避支付供養子女或無勞動能力父
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