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

侮辱公務員罪,是指行為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是行為人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者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前者是對於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後者則的對於職務的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為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而故意實施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法國

《法國刑法典》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職人員罪(Outrage à agent public):

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在其執行任務中或因其執行任務,用言語、動作或威脅、非公開的任何性質的文字或圖像,或傳送任何物品,足以損害其尊嚴,或足以損害其受託的職務所應得的尊重,構成侮辱罪,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對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作出時,處六個月監禁併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作出,並且事件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裡面發生,或當學生出入時在這些機構附近發生,處六個月監禁併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多人共同作出時,第一段所指的侮辱處六個月監禁併科7500歐元罰金,第二段所指的侮辱處一年監禁併科15000歐元罰金。

澳門

《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最高可處三個月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而第178條規定對“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加重二分之一。

新加坡

新加坡國會在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將原來的侮辱公務員罪,擴大涵蓋範圍至公務員及公共服務人員。任何人如果因為公務員或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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