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法律監督工作的年度計畫和長期規劃。(二)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提請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案件進行複議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和執法情況實行監督。
(三)對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直接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五)承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和受理有關控告申訴案件。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檢察院設政工科、反貪污賄賂局和11個內設機構.政工科(副科級建制)
負責全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工作人員的錄用、調動、培訓,幹部任免;檢察官等級、警銜晉升、年度量化考核、辦理工資福利以及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反貪污賄賂局(副科級建制)
受理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民眾對涉嫌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舉報,調查掌握全縣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情況,研究和提出打擊的對策,組織和指導預防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工作,開展肅貪倡廉的法制宣傳教育。直接受理和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等犯罪案件,協助和辦理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有關經濟案件。
(一)辦公室(副科級建制)
負責對外聯繫和對內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公文、公務、檔案、機要、統計、保密、督辦、打字、車輛管理、槍枝彈藥管理、服裝發放、安全保衛,財務等工作;調查掌握檢察工作的動態,研究檢察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負責檢察宣傳和對社會的法律宣傳,負責工作計畫、總結、信息以及承辦領導交辦檔案草擬和秘書事務,編寫檢察簡報,收集、整理法學、法律圖書資料等。
(二)偵查監督科(副科級建制)
負責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的案件和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介入偵查監督工作;負責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並開展跟蹤監督工作;結合辦案,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專項鬥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審查公安機關提請的複議案件和覆核案件。
(三)公訴科(副科級建制)
負責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提請起訴、不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或不訴、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支持抗訴。
(四)偵查一科(副科級建制)
負責立案偵查金縣副科級以上幹部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等犯罪案件。
(五)偵查二科(副科級建制)
承辦縣紀委、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委等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以及縣直機關、國有企業幹部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等案件;協助和辦理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