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進一步提高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長效機制,實現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和機制創新,依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5〕6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情火災預防和撲救。伊春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防火責任制
第三條 落實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縣(市)區局行政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安排部署、監督檢查,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生一般火情時,必須親自在森林防火辦公室值班;出現危險火情時必須親臨前線指揮。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原則上不準離開所在地。
第四條 落實主要責任人的責任。縣(市)區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具體負責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各項措施的部署、實施和檢查,提出森林防火工作的具體意見和建議。發現火情時要在第一時間到火場指揮。森林防火期內必須在森林防火辦公室辦公。
第五條 落實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鄉鎮、場所黨政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管轄區域內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制度和措施的落實,解決具體問題,消除火險隱患,完成防火任務。防火期內必須保證黨政主要領導有一人在崗。
第六條 落實相關人員的責任。各級包片領導和駐點督察員、公安幹警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相關責任人,負責承包單位防火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重點負責防火隱患的排查,提出整改意見。與所承包單位同獎同罰。防火期內,不準離開承包單位。
第七條 落實主管部門的責任。市和縣(市)區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是森林防火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措施的具體實施者,負責日常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組織管理、督促檢查、對火情的及時處置和撲火兵力的調度指揮。防火期內,主要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強化森防宣傳教育工作。各級宣傳部門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日程,制定宣傳方案,指定專人負責,配合防火部門搞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要把林緣、村屯、零散住戶和吸菸者、林區外來人、中小學生作為重點教育對象。各新聞單位要廣泛深入宣傳森林防火法規制度,增強全民防火意識。要創新形式,活化載體,加大頻率,擴大範圍,通過公路兩側、村屯出入口插掛防火彩旗、入山道口設立防火標識、公布報警電話、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接聽防火彩鈴等有效形式,使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第九條 在農林交錯地帶吸收農民參加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承包。對適宜農民參加管護的林地,要全部劃分給農民承包,並落實以森林防火為主要任務的管護責任。“十一五”期間,全市農民參加管護經營承包面積力爭達到20萬公頃。同時,加強對農民愛林護林的教育和對管護工作的監督,及時發放管護費,從根本上減少這些區域的人為火險隱患。
第十條 加強對重點火險區的綜合治理。按照先急後緩、先重點後一般、分類施治的原則,有計畫地開展重點火險區的綜合治理,特別要爭取國家投資,抓好大平台、嘉蔭、西南和東南4個重點火險區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確保撲火裝備達標。在建設過程中,要確保資金不挪用,防火設施不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民有林防火組織體系。民有林所有者是民有林防火的責任主體,要切實承擔起管護責任。要積極探索建立集中連片民有林互防、互助性質的防火協會,落實好火源管理、火警火災撲救措施。縣(市)區局、鄉鎮、場所要將民有林納入公共防火體系,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發現火情及時撲救。
第十二條 嚴格入山管理。防火期內,杜絕火種入山;入山必須持有入山證明;特殊情況需進入森林保護區、種子林等戒嚴區域的,必須持有當地防火部門簽發的“特別通行證”。戒嚴期大風天氣一律封山,防火檢查站、固定崗和包點包片民警負責對入山人員、車輛的防火安全檢查和戒嚴任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加強野外作業人員的管理。防火期內,凡進入林內從事野外作業的人員,必須經轄區內縣級森林防火部門批准並辦理野外作業手續,方可進入林內作業。
第十四條 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公安機關要始終介入防火工作,配合防火部門堅持開展防火檢查和“三清”工作。對防火期內野外吸菸者堅決執行“五個一律”。對違反規定帶火入山和隨意用火者,要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杜絕以罰代刑。
第十五條 建立森林防火檢查聯動機制。各地要組成專門的檢查組,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檢查工作。對重點防火區域和高火險期,全市統一開展隱患排查活動,實行上下聯動,集中整改。
第十六條 抓好重點時期的火源管理。針對“清明”、“五一”、國慶節期間和旅遊旺季入山人員增多的情況,要作出特殊部署,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嚴格控制人為火源。
第十七條 妥善開展計畫燒除工作。要嚴格執行計畫燒除規程,制定科學點燒方案。開展燒除必須由當地森防指提出申請,報市森防指批准備案,防止因計畫燒除而引發森林火災。
第十八條 加強重點草塘的看護。對集中連片的草塘,要按面積劃分若干區域承包給職工或村民進行管護。對參與管護的職工和村民,要發給管護費,同時落實防火責任。參與管護的職工和村民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投資經營,經營收入歸己。
第十九條 進一步做好城鎮、村屯及林緣周圍的防火阻隔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把修建營林防火公路、開設生土隔離帶與營造防火林帶、清除林下可燃物及農業生產有機結合起來,構建有效的防火阻隔系統。防火隔離帶一般寬度為100米,險要地段為200米,隔離帶內嚴禁堆放可燃物,並且在每年春、秋兩防前進行認真清理,嚴格驗收,切實起到阻火作用。
第二十條 高度戒備重點林區的火災。防火戒嚴期內,對森林保護區、母樹林、風景林要一律封山戒嚴,並加大巡查力度,實行死看硬守。森林公園要一律杜絕火種。
第二十一條 加強生活區的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內,鄉鎮、場所室外禁止吸菸。徹底清理居民點周圍木耳段、?子垛、飼草等易燃物,防止家火上山及山火殃及村屯、林場和城鎮。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局要在高火險時段派幹部駐鄉鎮、村屯和場所,指導防火和組織指揮及緊急避險疏散工作。鄉鎮、村屯和場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緊急避險疏散預案》,並適時組織避險演練,做到人人熟知避險的內容、程式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聯防新機制。加強我市與周邊地市之間和我市縣(市)區局之間的聯防。進一步完善鄉鎮場所居民“十戶聯防”制度,確保取得新效果。各級森林防火和公安消防部門要根據林區森林防火和城鎮、鄉村消防工作的職責及特點,建立科學有效的聯防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做好林區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善的森林火險預警機制。氣象、防火部門要科學地進行森林火險區劃,加強森林火險預測預報工作,做好高火險天氣預警預報的及時發布,提高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四章 快速反應
第二十五條 制定科學實際的撲火預案。針對森林火險趨勢,提前制定有可操作性、便於執行的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一旦出現較大面積火災,按預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火情監測網路建設。所有?望員統歸當地防火部門列編,統一規定上塔和開機時間,做到所有火情都能在第一時間發現,並同時將信息傳遞到當地防火部門。?望通信設施要保證安全可靠暢通。
第二十七條 進一步完善兩級指揮系統建設。市和縣(市)區局防火部門要按規範化要求,完善指揮系統內的地理信息系統、火警監測預報系統、視頻傳輸系統、短波超短波通信系統的建設,達到上下聯通。要健全各種圖表,實行自動化辦公。鄉鎮、場所要重點搞好火情監測和通信系統建設。
第二十八條 不斷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積極開展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進森林防火基礎科學和套用技術的開發,推廣套用森林防火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條 規範撲火指揮程式。發生火情的單位,必須立即向市森防指報告,並派兩名以上有組織撲救能力和有撲火實踐經驗的處級領導幹部帶隊組織撲救工作;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或12小時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山火,縣(市)區局主要領導和市森防指領導要親臨火場指揮,及時啟動《伊春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建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組織指揮撲救工作。在跨區域撲火過程中,縣(市)區局必須服從市森防指和前指的統一指揮。對發生在交界區域的山火,相鄰撲火隊伍要堅持在第一時間趕到火場聯合撲救。
第三十條 進一步提高森林消防隊伍的標準化水平。縣(市)區局要嚴格按照施業區面積在20萬公頃以上配備不少於75人、20萬公頃以下10萬公頃以上不少於60人、 10萬公頃以下不少於30人專業隊員的標準,長年組建森林消防大隊。按照《伊春市森林消防大隊人員編制和裝備標準的規定》,實行標準化建隊,規範化管理。專業隊員工資要及時足額發放。跨區(局)撲火每人每天補助30元,遠征撲火每人每天補助50元。
第三十一條 全面武裝鄉鎮、場所快速撲火小分隊。所有鄉鎮、場所要按撲火實戰要求,組建不少於15人的快速撲火隊伍,並配齊運輸車輛、滅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保證一旦發生火情,能夠快速出擊。
第三十二條 加強培訓工作。有計畫地對各級各類森林防火專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提高防滅火專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特別要加強森林消防隊伍的實戰演練,提高機動滅火能力。加強撲火隊伍的安全避險和迷山自救訓練,熟練掌握撲火安全常識,確保不發生撲火人員傷亡事故。
第三十三條 充分發揮武警森林部隊的作用。武警森林部隊要加強撲火訓練和實戰演練,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堅持靠前布防和成建制駐紮重點火險區,認真完成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駐地各級政府和林業部門要對武警森林部隊給予關心和支持,積極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開展好警民共建活動。
第三十四條 建立火場督察制度。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要在火場前指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成立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的若干個火場督察組,深入到各分指或撲火隊伍,督促、監察撲火工作的落實,確保前指的政令暢通。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等級待命制度。進入森林防火期,各類撲火隊伍要按市森防指命令實行“等級待命制度”,接到撲火命令後,森林部隊和專業撲火隊必須在5分鐘內出動;鄉鎮場所快速撲火小分隊必須在15分鐘內出動;民兵基幹撲火隊必須在1小時內集結。各類撲火隊一律要按市森防指命令的人數、裝備和限定的時間到火場報到。
第三十六條 氣象、交通、醫療等森防指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主動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務,確保完成撲救山火的任務。
第五章 防火投入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切實保證森林防火工作的資金使用。積極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社會化投入機制,社會受益者也要合理承擔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發生的費用,承擔相應的森林防火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各縣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地方國營林場森林防火基金,按轄區經營面積,每年每公頃提取1.50元,作為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各項防滅火費用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 各林業局要根據森林防火工作實際需要,從育林基金中按施業區面積每公頃不低於1.50元的標準提取森林防火經費,不足部分,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森林防火期內,要建立撲火儲備金制度。施業區面積10萬公頃以下的儲備10萬元,10萬公頃以上、20萬公頃以下的儲備20萬元,20萬公頃以上的儲備30萬元。此項資金專門用於撲火急需。
第四十條 縣(市)區局撲火發生的費用,要按有關規定標準,由市森防指辦公室初審,由市財政局批准核銷。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落實目標管理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市與縣(市)區局、縣(市)區局與鄉鎮場所要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並按照《森林防火工作目標考評細則》,對春、秋季森林防火情況分別進行考核,分別兌現獎懲。縣(市)區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全年各項評選先進單位資格:
(一)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的;
(二)撲火隊員在撲火過程中發生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
(三)一次撲火費用超過50萬元的;
(四)燒毀城鎮、村屯和重要設施,財產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第四十二條 加大對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防火期內,火案偵破率必須達到98%以上。對林地過火面積超過1公頃的火災,市森防指要組織火災調查組勘察火場,查明原因,提出對火災肇事者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一)縣(市)區局及鄉鎮、場所森林防火指揮部機構不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不落實的;
(二)因失職、瀆職或森林防火責任制不落實造成森林火災和重大損失的;
(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沒有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林業發展總體規劃,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沒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的;
(四)宣傳教育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沒有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沒有進行宣傳教育登記而出現火險隱患的;
(五)管理不到位,沒有認真落實野外作業各項制度,過失引發人為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計畫燒除沒有制定方案,未經市森防指批准,未嚴格執行計畫燒除規程而造成森林火災的;
(七)未按規定建設防火隔離帶或隔離帶清理不徹底而造成山火,燒毀城鎮、村屯和公共設施的;
(八)高火險時段,縣(市)區局沒有派幹部駐鄉鎮、村屯和場所,沒有制定《緊急避險疏散預案》,居民不掌握避險規程,駐點幹部不堅守崗位或組織指揮不力而造成損失的;
(九)責任不明確、經費不落實、撲救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災,燒毀鄉鎮、村屯、林場場址、民房設施或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
(十)擅自挪用或占用防火資金,影響預防和撲救工作的;
(十一)對自然火災(如雷擊火)發現不及時,組織不到位,撲救不得力,貽誤撲火戰機,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災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一)檢查站、固定崗和巡護隊及“三清”隊伍沒有認真負責,檢查、巡護、清理不到位,導致人員擅自入山而引發人為火災的;
(二)?望人員在?望區域內,沒有及時發現和報告火情而發生森林火災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林火撲救過程中,撲火隊伍不服從市森防指及火場前指指揮和調遣的;
(二)火場清理不及時,清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驗收把關不嚴格而發生復燃火的;
(三)通訊設備未及時維修或不按規程操作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火場通訊不暢,貽誤戰機的;
(四)對防火設施設備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損壞或擅自改變用途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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