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行為

代孕行為

代孕行為即“代人受孕”,在中國,無論從法律上、道德上還是醫學上一直都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因為大部分人認為這一行為與社會道德和法律相違背,所以它長期以來都是“地下交易”。近兩年,各種“代孕廣告”、“代孕中介”甚至“代孕網站”的出現,使“代孕”成為廣為關注的焦點。

概述

代孕行為代孕行為
日前(2017年2月3日)《人民日報》刊文、探討"代孕可否適當放開",使代孕話題再次引發熱議。國家衛計委發言人毛群安表示,國家衛計委已經關注到現在一些關於代孕的意見、議論以及一些專家關於這個問題的建議。隨著二孩政策、的放開,很多夫妻將目光瞄準了代孕。

不過他指出,代孕涉及法律倫理、社會問題,比較複雜、。在我國,代孕行為一直被嚴格禁止。早在2001年,我國就出台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提出,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目前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也都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且嚴懲參與代孕的機構和人員。

形式

現在的代孕行為,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有代孕要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卵子,受精後由代孕者代為孕育生產。二是由男方提供精子,與代孕者的卵子結合,由代孕者生育子女。目前,我國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就“代孕”行為予以更加明確的規定。只有2001年2月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由於代孕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極易引發一系列道德、倫理、社會和法律問題。

界定

傳統親子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關係,是以血緣為紐帶而產生的父母子女關係。另一類是擬制血親關係,是指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係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律師認為,如果是用代孕者的卵子與委託代孕男方的精子相結合而生育的孩子,代孕者與委託代孕男方應為生育孩子的親生父母。但如果是委託代孕夫妻雙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身體而生育的孩子,其遺傳基因是委託代孕夫妻雙方的,與委託代孕夫妻雙方有著必然的血緣關係。

但也有不同觀點認為,親子關係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並不以夫妻性交受孕為要件,而且,代孕者孕育期間的飲食、情緒、行為及生產等都會對孩子產生直接影響,所以,代孕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存在難以界定等問題。在實踐中,代孕子女的探視、撫養與繼承問題也很可能因血緣關係的難以確定而引發法律紛爭。

協定應區別對待

代孕行為代孕行為
代孕行為實際上是基於契約約定而產生,代孕者借腹生子,委託代孕人給予經濟補償。律師認為,代孕協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在不規避法律、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國家、集體、他人合法利益、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以夫妻雙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體內生育的形式而簽訂的代孕協定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這種代孕行為實際上是人的一種生育權的延伸,律師認為在妻子無子宮、子宮摘除或輸卵管不通,即妻子無能力自己生育,但其卵子是成熟可受孕的,同時在不違背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有權選擇某種方式來實現他們的生育權,並擁有自己的孩子。

若以委託男方的精子與代孕者卵子相結合的形式而簽訂的代孕協定應是無效協定。因為使用的不只是代孕者的子宮,還有代孕者的卵子,卵子作為一種物或商品進行交易、買賣,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律師提醒委託者及代孕者,如果協定無效,從簽訂開始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條款約定得如何全面完善,都不會被法律所支持,因此委託者與代孕者雙方都要承擔巨大的風險。

法律空白

生育是一個無法預知的事情,如:代孕者在懷孕與生產過程中如出現意外或某種病變;代孕的嬰兒出現意外;代孕的孩子畸形、殘疾;代孕者將孩子生產後不願交出或委託人放棄孩子等等,諸如此類而導致的委託者與代孕者之間的糾紛,現無章可循。姜律師認為,應儘快完善有關代孕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制約、監管及生育機制,允許其合理存在,使其制度化、規範化、人性化、法律化,使不能生育的父母最大程度地行使並實現自身的生育權;同時又要有所限制,制止並禁止那些以非法盈利為目的的不正當的代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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