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的交付,研究、審議有關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
2、研究、擬定有關議案,向市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
3、對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市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建議。
4、承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視察和常委會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
2、研究、擬定有關議案,向市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 3、對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市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建議。 4、承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視察和常委會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