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火葬與土葬改革並舉,逐步擴大火葬範圍
殯葬管理貫徹“推行火葬與改革土葬並舉,鄉鎮和村居整體推進”的方針,提倡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文明節儉辦理喪事。
擴大火葬範圍。下列地區的居(村)民死亡後一律實行火葬:
1、中樞街道辦事處的所有社區及龍井村、原蒼頭壩村、鹽津村;
2、茅台鎮所有社區及岩灘村茅習公路沿線村民組、原化肥廠家屬區、銀灘壩子、元木岩村的黃角溝村民組;
3、魯班鎮政府所在地社區、冠英村、魯班至冠英及冠英至鹽津河大橋公路沿線村民組;
4、中樞至茅台公路沿線村民組;
5、其他鄉鎮政府所在地社區(村)。
全市所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企業指國有企業)的正式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在本市區域內死亡後,一律實行火葬。
火化區範圍內禁止土葬和骨灰裝棺入葬。
全市除以上界定範圍內的村民死亡後一律安葬在政府規劃的公墓內。地處邊遠山區十分分散的村民組,由鄉鎮統一規劃,報經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後,可實行深埋不留墳頭安葬。各鄉鎮、村對深埋不留墳頭安葬必須監管到位,在安葬後一旦有墳頭出現,要及時責令喪主限時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強制起屍火化,並在公墓內集中安葬。
土葬區內死亡人員自願實行火化的,應當給予鼓勵,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提供方便。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火化區將逐步擴大。
二、進一步理順喪事活動,規範喪事辦理程式
(一)凡火化區域內的人員(含外來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殯儀館或火葬場接運遺體。在醫院死亡的人員,不得在醫院內設定悼念場所進行悼念活動,醫院須及時通知殯葬管理部門,以便殯葬管理部門監督遺體處理。
火化區內各醫院要建立健全殯葬管理死亡登記制度,聯繫報告制度,死亡證明制度,死亡放行制度,規範院內死亡人員登記表冊,與殯葬管理部門加強聯繫,相互配合,確保在本院內死亡的人員按規定進行安葬。
(二)遺體火化後,骨灰可葬於公墓,也可暫存於骨灰堂或採取拋撒、樹葬、深埋和不留標誌等方式處理。
1、採取暫存方式處理的,骨灰只能存放在市殯儀館或火葬場骨灰堂。
2、採取拋撒、樹葬、深埋方式處理骨灰的,其處理地點須在市民政部門會同水利、國土、林業、環保等部門統一規劃的河流和區域內。
3、骨灰採取拋撒、樹葬、深埋和不留標誌處理的要向民政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喪事承辦人提出骨灰處理方式的書面申請,並附死者直系親屬(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同意簽名;
(2)村委會(社區)出具身份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
(4)火化場出具火化證明。
4、骨灰採取拋撒、樹葬、深埋和不留標誌處理按以下程式進行:
(1)市殯葬管理所審查申請人提供材料;
(2)市殯葬管理所根據申請人申請的處理方式進行分類,與申請人約定骨灰處理時間;
(3)市殯葬管理所派員參加監督處理。
(三)辦理遺體火化時需提供下列證明之一。
1、正常死亡的,遺體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村(居)出具的死亡證明。
2、非正常死亡及無名、無主的遺體,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死亡證明。
3、外來人員正常死亡的,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憑死者家屬身份證和書面申請。
由司法機關執行死刑的人員,執行機關除通知家屬,要求對其進行火葬外,同時應通知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殯葬管理部門監督其實施火葬。
(四)遺體的運輸一般只能由殯儀館或殯儀服務中心負責,用專車或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購配的殯儀服務車運載,特殊情況下,可由公安機關運送。
(五)無名、無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書面通知殯儀館或殯儀服務中心接運遺體,7日內火化,特殊屍體需延期存放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出具證明。
(六) 遺體火化後未領取骨灰的,火化場將骨灰存放於骨灰堂,免費保存期限30日,超過期限,火化場按規定收取保管費,骨灰存放期超過一年無人或不願領取的,按無主骨灰處理。無名屍體在火化後由殯儀館或殯儀服務中心按規定處理。
(七) 全市各類建設中涉及到需要搬遷的墳墓必須遷入公墓內集中安葬,其墓穴占地面積按火化墓穴標準執行。
(八)除特殊情況外,凡在本市火化區內死亡的人員必須在本市火化場火化。
(九)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遺體保存、火化等手續,所需費用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與殯葬服務中心結算。
(十)已建殯儀館的地區,治喪活動必須在殯儀館進行。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擺設花圈,播放或吹奏哀樂,拋撒紙錢,燃放鞭炮。遺體運往火葬場火化的路途中不得燃放鞭炮、黃煙等。
(十一)孤寡老人、特困戶和低保戶死亡後,無力承擔火化費的,由死者所在地的村委會(社區)組織火化,殯葬服務中心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市人民政府每年預算一定的經費給鄉鎮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孤寡老人、特困戶、低保戶以及無名屍體的安葬補助。
1-12周歲嬰幼兒死亡後火化費減半收取。
(十二)醫療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利用遺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使用單位和死者親屬應先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後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十三)殯葬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殯葬監督管理工作。對監管不到位,出現亂埋亂葬遺體或骨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糾正,一切費用由喪主承擔。
三、加強殯葬設施管理,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
(一)加強殯葬設施投入。市財政為市殯葬執法隊購置1輛越野型工作用車,統一購置7輛殯儀服務車,分別分配到:喜頭鎮、學孔鄉1輛;高大坪鄉、大壩鎮1輛;三合鎮、火石崗鄉1輛;二合鎮、合馬鎮、沙灘鄉1輛;壇廠鎮、長崗鎮1輛;五馬鎮、後山鄉1輛;茅壩鎮、龍井鄉、九倉鎮1輛。中樞街道辦事處、茅台鎮、魯班鎮轄區內死亡人員由殯儀館或殯葬服務中心殯儀服務車提供服務。各鄉鎮要協調配合,抽調專人管理殯儀服務車,車輛費用參照殯葬服務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立健全殯葬管理制度。殯葬服務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實行集約化、規範化管理。市殯葬服務中心要對骨灰領取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防止骨灰轉移安葬。殯儀館、火化場、經營性公墓等服務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立公眾服務項目,設定高、中、低檔不同價位,滿足喪葬消費需求,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審批,在媒體上公布,並明碼標價。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公墓以外建墓立碑、建造“活人墳”和私自買賣墳地等行為的查處,對已建成的“活人墳”必須限期自行拆除,拒絕拆除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四)因地制宜,加強管理,節約土地,合理規劃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
1、市民政局負責對全市各公益性公墓進行規劃、管理、審批和年度檢查。
2、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通過村民自治的形式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選址。公墓管理以村民委員會為主,由村民參與自我建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實行村民自治。
3、公益性公墓建設選址應當在荒山荒地,堅持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不得在離風景名勝區、林地、水庫、湖泊、河流、堤壩300米內和交通主幹線兩側有礙觀瞻範圍內建造公墓。
4、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設定原則上按照並村前每個行政村設定1-2個公墓。邊遠、較為分散的地區,可適當增加公墓的設定,農村公益性公墓設定必須逐級上報,由市民政局審批。
5、農村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要堅持“小規模,低規格、低價位、低檔次”的原則,根據年度安葬所需用地逐年進行土地徵用,對在規劃內尚未被占用的土地,可繼續進行耕種,盡最大可能節約土地資源。公益性公墓區內土地所有權為村集體所有。
6、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費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後報市物價部門批准。所收取經費的使用,只能用於公墓的建設和公墓管理。
7、非法建設公墓的,由主管部門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規劃、工商等部門依法進行強制拆除,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四)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除為本村村民服務外,在徵得大多數村民同意的情況下,也可對鄰近村村民提供服務,但不得向城鎮居民和非鄰近村村民提供服務和墓穴用地。
(五)嚴格限制墓地使用年限,墓穴使用年限不得超過30年,逾期應重新辦理手續。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殯葬設施。
四、整頓殯葬用品市場秩序,提高殯葬服務水平
(一)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殯葬收費的監督檢查和殯葬服務單位的監管。殯儀館、火化場、經營性公墓等服務單位要主動接受檢查和監督。殯葬服務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適合本行業的經營機制,改善服務設施和條件,開展殯葬系列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杜絕錯化遺體和錯放骨灰。
(二)火葬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三)殯葬服務單位收取的一切費用,必須由物價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與居民生活水平通過聽證等法律程式制定統一價格。杜絕亂收費或搭車收費。喪主在殯儀館或火化場的治喪活動中購買喪葬用品,應取其自願,殯葬服務單位不得強行推銷。
(四)市殯葬管理所要加強對從事殯葬服務運輸遺體的專用車輛進行管理,在全市範圍內統一調度和派譴。
(五)從事墓用石製品、花圈、壽衣等殯葬專用品銷售,其經營地點應當符合民政部門的規劃布局,並依法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禁止無照或超範圍從事殯葬用品經營活動。
五、明確工作責任,規範殯葬管理工作秩序
(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把殯葬改革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民政、國土資源、工商、物價、環保、衛生、建設、林業、民族宗教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職責,依照本部門法規對全市殯葬服務機構和服務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殯葬服務單位應自覺接受其檢查、監管。
(三)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努力完善配套設施,保持服務場所設施的整潔完好,防止污染環境。殯儀服務單位和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刁難死者親屬。
(四)對殯葬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殯葬管理不力,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殯葬改革進程的單位和個人,取消其年度創優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五)在殯葬管理工作中阻礙執行公務,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破壞殯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或釀成重大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為外鄉鎮非法提供墓地、墓穴或幫助轉移遺體(骨灰)安葬等提供車輛使用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殯葬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因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九)醫療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通知殯葬管理部門的;
2、在醫療單位內設定悼念場所的;
3、未進行死亡登記制度、死亡報告制度、死亡證明制度等相關殯葬管理制度的;
4、藉口用急救車等方式幫助轉移屍體的。
(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死亡後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按幹部職工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十一)擅自為他人接運遺體,造成後果的,由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十二)任何人在參與他人治喪活動中不得有違反殯葬管理政策法規的行為,如參與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十三)殯葬管理工作納入各單位目標考核主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
本意見從行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見實施前我市制定的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