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地質公園保護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 保護地質公園內自然環境和地質遺蹟資源,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其它景物的保護與管理;二開展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蹟資料調查、評價和環境監測,對典型的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建立檔案,加強保護;
三對地質遺蹟實施巡查保護,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盜挖、倒賣地質遺蹟資源的違法行為;
四制定地質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質公園內從事的各項活動。監督在地質公園內經批准開展科研、考察、學術交流、旅遊開發和影視外景拍攝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五負責地質公園《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編制和報送審批,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地質遺蹟項目建設資金籌措和管理使用;
七開展科研、科普教育活動,普及地球科學知識,挖掘地質公園科學內涵,促進公眾科學素質提高;
八加強地質公園地學導遊人員的培訓,提升旅遊品位,促進地方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九指導、協調後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柴埠溪大峽谷風景區等單位開展地質資源保護和宣傳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設2個職能股室。
一綜合股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收集、整理國家地質公園管理科技信息和情報資料,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參與國家地質公園相關科技成果的申報和推廣;組織有關國家地質公園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承擔上級和縣級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有關國家地質公園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工作;對地質遺蹟實施巡查保護,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盜挖、倒賣地質遺蹟資源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負責科普教育,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地質資源保護和宣傳工作。
人員編制
縣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