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存液池
如果發生事故,設備中的物料,沒有地方儲存,可能會流入河道等,造成污染,就需要設事故存液池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
第5.2.10條 罐組應設防火堤,但位於丘陵地區的罐組,可利用地形設事故存液池,而不設防火堤。
第5.2.11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罐。不應小於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
二、浮頂罐、內浮頂罐,不應小於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一半;
三、當固定頂罐與浮頂罐或內浮頂罐同組布置時,應取上述一、二款規定的較大值。
第5.2.17條 事故存液池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組四周,應設導液溝,使溢漏液體能順利地流出罐組並自流入存液池內;
二、事故存液池距儲罐不應小於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地點不應小於30m;
四、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積,應符合本規範第5.2.1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