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坡區農林水利局

(三)增加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自然災害損毀工程修復項目管理的職責;負責指導、服務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職責;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外資項目管理的職責。 (五)承擔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和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實施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的開發、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九龍坡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68號)和《中共重慶市九龍坡區委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九龍坡委發〔2009〕28號),設立重慶市九龍坡區農林水利局,掛重慶市九龍坡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中共重慶市九龍坡區農村工作委員會履行區委規定的職責,與重慶市九龍坡區農林水利局合署辦公。

職責調整

(一)劃入市農委下放的獸藥經營許可、動物診療許可、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農藥廣告審查的全部行政審批權;市農委下放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的部分行政審批權。(二)增加牽頭組織實施森林工程建設職責。(三)增加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自然災害損毀工程修復項目管理的職責;負責指導、服務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職責;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外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四)增加農村可再生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和節能職責。(五)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職責,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加強濕地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六)加強農產品標準、檢測及質量控制的職責;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七)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的職責,保障城鄉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職責,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林業、水利、移民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農業、林業、水利、移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擬定主管產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承擔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的責任;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管理。(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管理。(四)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農業科技項目的實施;負責農林水系統的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五)承擔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和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實施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的開發、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六)牽頭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全區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及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山草坡、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管理和農業、林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七)負責漁政安全工作;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船監督、漁船檢驗工作。(八)負責動植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藥政藥檢工作。(九)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工作。(十)負責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指導、督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組織竣工項目驗收;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後續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指導和牽頭實施農業產業化工作;負責指導建設現代農業園區,高科技農業示範園區;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自然災害損毀工程修復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服務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外資項目管理工作。(十一)制定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實施森林工程建設;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管理;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全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十二)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十三)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督促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案件的查處,偵破查處林業重特大違法案件。(十四)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十五)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十六)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水域及其岸線、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以及江河、湖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十七)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工作。 (十八)負責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十九)承擔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具體工作。(二十)承擔全區三峽移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移民資金安全使用的責任;保障移民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移民資金的內部監督審計檢查,保障移民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二十一)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有關社團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二十二)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政策法規科

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組織農業新產品、新品種、新技術的開發、引進、示範與推廣工作;管理保護科技成果和保護農業智慧財產權;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管理;指導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組織農業科技項目的實施;組織實施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的開發、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業的行政審批與辦證許可;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和經營加工,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依法對種畜禽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水政監察、水政執法、漁政漁船監督、動物衛生監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

產業發展科

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產業間的綜合平衡和產品品質的改善;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管理;指導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和鄉村集體經濟、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和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承擔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綜合利用職責;負責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指導和督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組織竣工項目驗收,並負責後續管理和開發利用;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外資項目管理;指導和牽頭實施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農業信息系統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引導農民進入市場;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管理和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藥政藥檢工作;指導種畜禽及畜牧業標準化工作;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組織、指導、監督漁政管理和漁船監督檢驗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工作;指導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牽頭組織實施森林工程;監督林業建設項目和林業資源的管理;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監督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承擔水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職責;指導和監督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庫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開展,負責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解決移民遺留問題;組織移民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黨務、政務和業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宣傳、統戰、機要、保密、信息、目標管理、提案、議案辦理及綜合性服務工作;負責農林水系統的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各項資金的管理和機關日常財務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的計畫編制與撥付工作;負責移民資金計畫編制與撥付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和內審工作;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行使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產權代表職責;指導局系統經濟實體及經濟體制改革等工作。

安全穩定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信訪穩定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辦自然災害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業機械、漁船和漁港水域、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管,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負責所屬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