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

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2〕27號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該《規定》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發〔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增強法官職業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初次擔任或重新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對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正廉潔司法,自覺接受監督,作出鄭重承諾。

第三條 法官宣誓由本級或上級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第四條 法官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規範,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為民司法,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鬥!

第五條 宣誓場地須懸掛國旗。

領誓人、宣誓人統一著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裝。

第六條 領誓人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其委託的資深法官擔任。

第七條 宣誓開始時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手,握拳過肩;領誓人持相同站姿位於宣誓人前方,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齊聲復誦;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後,報出自己姓名。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舉行重要活動時組織的重溫誓詞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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