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管理實施意見

2005年11月18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改〔2005〕484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管理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適用範圍、現居住公有住房的承租和購買、住房補貼的發放、住房的供應、住房檔案的管理、嚴肅紀律、其它7部分,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簡述

2005年11月18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管理實施意見》。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管房改〔2005〕484號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妥善解決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的住房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廳字[2003]13號)及有關房改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管理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的住房問題,情況複雜,政策性較強。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職工思想工作。在執行中,如發現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意見

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管理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的住房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廳字[2003]13號)的規定及國家有關房改政策,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簡稱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從京外調入北京,並按照組織程式和要求辦理調動手續的黨政幹部,包括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調京幹部)。

二、現居住公有住房的承租和購買

調京幹部原則上只能承租或購買一地公有住房。夫妻兩地分居且在本意見印發前已經在兩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間分別承租兩地的公有住房;已承租兩地公有住房的,只能購買其中一地的公有住房。

三、住房補貼的發放

(一)調京幹部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發放。

1、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已退回,以及在原工作地已購買公有住房,並按房改成本價退房的調京幹部,按照調京後新職級補貼面積標準,比照《關於印發<關於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關於騰退不可售公房的補貼計算公式,計發一次性補貼。調京幹部在原工作地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在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時予以扣除,並可購買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

2、在原工作地已購買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將已購公有住房按當地商品房價出售的調京幹部,調京後享有兩地的地區差額補貼,只限於夫妻一方,但不得再購買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地區差額補貼的計算公式為:(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均價—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價)×調京前原職級對應的中央國家機關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各地普通商品住房均價按上年政府部門發布的價格為準。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價高於北京,不再計發地區差額補貼,調京幹部也不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房價款。

3、調京幹部調京後晉職晉級的,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房改政策規定發放級差補貼。

(二)調京幹部在原工作地沒有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發放。

1、在原工作地已領取住房補貼的調京幹部,調京後按照中央國家機關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標準重新計算調京之前原職級的補貼額,補發差額部分。若原工作地住房補貼高於北京,調京幹部可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房補貼。調京後繼續享有新職級按月補貼,並可購買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

2、在原工作地未領取住房補貼的調京幹部,調京後按照中央國家機關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核發其新職級應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補貼,之後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發放按月補貼,並可購買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

四、住房的供應

(一)購買商品住房。鼓勵和支持調京幹部購買商品住房。

(二)購買職工住宅。享有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購買資格的調京幹部,可以申請購買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其所在單位建設的職工住宅。

(三)租住周轉住房。對暫時無法解決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和不享有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購買資格的調京幹部,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儘快安排周轉住房。房源可從騰退的舊有住房、改造住房以及自建或集中建設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中安排。調京幹部在北京購買住房或調離工作崗位後,應在6個月內騰退所租住的周轉住房。

五、住房檔案的管理

調京幹部在辦理調動手續時,要同時填寫《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情況表》,註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狀況和雙方住房補貼發放等情況,並加蓋調出單位人事、房管部門公章,隨人事檔案同時移交。調入單位的房改或房管部門負責向調京幹部原單位核實住房檔案情況。

六、嚴肅紀律

調京幹部要如實反映原住房情況,認真填寫《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情況表》,如有瞞報家庭住房情況,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騙取住房補貼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騙取的住房補貼,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其它

(一)本意見所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二)本意見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外地調京幹部住房情況表(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