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
(2009年1月12日 中國銀行業協會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科學發展觀,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社會責任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股東、員工、消費者、商業夥伴、政府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為促進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道德與慈善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至少應包括:
(一)經濟責任。在遵守法律條件下,營造公平、安全、穩定的行業競爭秩序,以優質的專業經營,持續為國家、股東、員工、客戶和社會公眾創造經濟價值。
(二)社會責任。以符合社會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經營理念為指導,積極維護消費者、員工和社區大眾的社會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責任,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發展。
(三)環境責任。支持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支持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管理。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經營理念,建設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文化,倡導企業倫理化經營,創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經濟責任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法律規定下積極提高經營效益,努力創造優良的經濟利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參與保障金融安全、維護平等競爭的金融秩序,加強防範金融風險;積極支持政府經濟政策,促進經濟穩定、可持續發展,為國民經濟提供優良的專業性服務。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遵守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反不正當競爭公約、反商業賄賂公約等行業規則,開展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安全穩健經營,嚴格關聯交易管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權益,為股東創造價值。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構建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員工各項權益,促進員工全面發展,為員工創造價值。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有效提示風險,恰當披露信息,公平對待消費者,加強客戶投訴管理,完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提升服務質量,為客戶創造價值。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擔消費者教育的責任,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活動,引導和培育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為提高社會公眾財產性收入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承擔信用體系建設的責任,積極開展誠實守信的社會宣傳,引導和培育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努力促進行業間的協調和合作,加強銀行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穩步推進我國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倡以人為本,重視員工健康和安全,關心員工生活,改善人力資源管理;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職業素質,提升員工職業價值;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金融人才,創建健康發展、積極和諧的職業環境。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支持社區經濟發展,為社區提供金融服務便利,積極開展金融教育宣傳、扶貧幫困等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社區服務活動,努力為社區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關心社會發展,熱心慈善捐贈、志願者活動,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發揮金融槓桿的作用,努力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社會進步。
第四章 環境責任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要求,參照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行業準則制訂經營戰略、政策和操作規程,最佳化資源配置,支持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儘可能地開展赤道原則的相關研究,積極參考借鑑赤道原則中適用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組建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配備必要的專職和兼職人員。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計畫,儘可能減少日常營運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環保培訓,鼓勵和支持員工參與環保的外部培訓、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信貸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引導和鼓勵客戶增強社會責任意識並積極付出行動;注重對客戶進行環保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式的具體操作、綠色信貸檔案的準備等。倡導獨立對融資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現場調查、審核,而不能只依賴客戶提供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等資料作出判斷。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參與環境保護的實踐和宣傳活動,為客戶和全社會環保意識的提高盡一份力量。
第五章 企業社會責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化對企業倫理化經營的認識,將社會責任融入到發展戰略、治理結構、企業文化和業務流程中,在組織層面建立相應的決策與執行機構,依託戰略、組織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計畫、實施計畫、跟蹤檢查、期末評估、發布報告等環節在內的流程化管理機制,提升企業倫理決策水平,努力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企業日常經營的有機結合,使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循環往復、良性發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適當內外部評估機制,定期評估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包括信貸等核心業務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並將企業社會責任評估與改善內部管理相結合,提升經營管理績效。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制度,原則上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中國銀行業協會提交上一年度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鼓勵實施社會責任履行的第三方獨立鑑證,強化全社會協調的銀行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並通過報刊、網站等渠道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