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組織規則

為規範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自律監察工作的組織機構及職責,提升自律監察能力,保證自律監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授予協會實施自律監察職權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統稱“授權規定”)及協會自律規則,制定本規則。

法規頒布

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組織規則

證券期貨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2-8-13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自律監察工作的組織機構及職責,提升自律監察能力,保證自律監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授予協會實施自律監察職權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統稱“授權規定”)及協會自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統籌自律監察工作,向協會理事會負責;在協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指導和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條 協會自律監察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授權規定及協會自律規則為準繩,遵循客觀、公正、精簡和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

第四條 委員會由會員單位代表、中國證監會代表及其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修訂並統籌自律監察工作有關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組織自律監察案件的審理、覆核等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國際、國內行業自律監察相關交流合作活動,與中國證監會和會員建立自律監察工作良性互動機制;

(四)指導地方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察工作;

(五)協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會議和全體委員會議;

(二)組織落實委員會的各項職責,主持制定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三)代表委員會或根據協會授權簽署有關檔案;

(四)主持制訂、修訂及統籌自律監察工作有關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相關的專題研究和方案論證;

(五)代表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提名職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候選人;

(七)決定職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專家顧問的迴避事項;

(八)協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員履行上述部分職責。

第七條 委員會下設審理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兩個職能委員會,分別負責紀律處分案件的審理和覆核工作。職能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同一案件的審理委員和覆核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是委員會處理自律監察案件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委員會可聘請專家顧問參與自律監察工作。專家顧問可列席委員會全體會議、職能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專項活動,但無表決權。

第三章 職能委員會和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紀律處分案件;

(二)審理紀律處分案件;

(三)對紀律處分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或作出處理決定;

(四)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覆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覆核申請的受理工作;

(二)覆核紀律處分案件;

(三)對紀律處分案件提出覆核意見或作出覆核決定;

(四)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職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職能委員會會議;

(二)代表職能委員會向委員會報告工作;

(三)向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案件審理或覆核情況;

(四)主持或指定其他委員主持聽證工作;

(五)確定案件的主審委員;

(六)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職能委員會建立會議制度,通過全體委員會議履行職責。職能委員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三條 召開職能委員會會議,應提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委員傳送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

第十四條 職能委員會委員有權調閱辦理案件所需的材料,獨立履行職責,發表意見。職能委員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由出席會議委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職能委員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決定,全體出席人員應當在會議紀要、會議決定、表決結果上籤名確認,對會議決定持異議者應當在會議紀要上寫明意見。

第十六條 職能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向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徵詢專業意見與建議。有關專業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條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調查和異議複查工作,組織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辦理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審理、執行等工作,對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決定進行審核;

(二)負責紀律處分案件的立案、調查工作;

(三)受理紀律處分案件的覆核申請;

(四)組織、監督紀律處分決定的實施與執行;

(五)辦理紀律處分案件的交接、報批、移送等有關流程事項,製作、管理、送達自律監察案件相關文書;

(六)負責或組織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處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

(七)向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報告自律監察日常工作情況;

(八)辦理委員會和職能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九)其他職責。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協會理事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履行自律監察職責,規範協會自律監察案件的辦理,切實維護協會會員、從業人員和其他協會自律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授予協會實施自律監察職權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統稱“授權規定”)及協會自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自律監察案件辦理,是指協會對自律管理對象涉嫌違反授權規定及協會自律規則的行為或中國證監會移交處理的案件予以立案、調查、審理及實施懲戒措施的一系列工作。

自律監察案件包括自律管理措施案件和紀律處分案件。

第三條 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調查和異議複查工作由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負責,審理、執行等工作由協會執業檢查部門組織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辦理。

紀律處分案件的立案、調查工作由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負責,審理工作由審理委員會負責,覆核工作由覆核委員會負責,紀律處分決定的實施與執行由協會執業檢查部門組織、監督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辦理。

適用特別程式案件的立案、調查、審理、複查、執行等工作由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和協會有關日常辦事機構負責。

第四條 自律監察案件的調查、審理、覆核等辦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濫用職權。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條 自律監察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移交;

(二)協會在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發現;

(三)舉報、投訴;

(四)其他來源。

第六條 協會在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協會有關日常辦事機構及專業委員會應當填寫自律監察案件報送表,並與案件有關材料一同交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處理。

第七條 舉報、投訴的,應提供與舉報、投訴事實相關的證據或可靠線索。

第八條 屬於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的,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應當報協會分管領導後立案;屬於第五條第(二)、(三)、(四)項情形的,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應當在收到案件報送材料後提出是否立案的書面建議,報協會分管領導審批決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違反授權規定和自律規則行為的;

(二)中國證監會移交處理的案件。

第三章 案件調查

第十條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負責對自律監察案件開展調查,並成立調查組報協會分管領導審批。調查組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組成,並可包括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和會員單位人員。

調查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檔案。會員單位人員參與調查的,調查組應向被調查人說明參與調查的會員單位人員身份。

第十一條 案件調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書面資料;

(二)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五)調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案件事實清楚,通過書面材料可以確認案件事實的,應當採取書面調查的形式。通過書面調查不能確認案件事實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調查或採取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三條 現場調查應製作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確認。

提取書證和物證的,應當製作提取筆錄,註明提取書證和物證的名稱、時間和地點,並由被調查人簽名。被調查人為機構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名,也可由機構蓋章確認。被調查人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

鑑定意見須由協會認可的有權鑑定單位作出,並由鑑定單位和鑑定人蓋章、簽字。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當製作調查工作底稿。調查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調查人名稱;

(二)調查過程的記錄;

(三)對重點調查事項的結論;

(四)編制工作底稿的調查人員姓名及編制日期;

(五)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調查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疑難、複雜案件或有其他客觀因素確需延長調查期限的,經協會分管領導審批,準予延期。除鑑定時間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形成調查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在第十五條規定期限內根據調查工作報告對涉嫌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行為作出初步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報協會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定應當對自律管理對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移交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作出決定並執行;

(二)認定應當對自律管理對象予以紀律處分的,提交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其組織案件審理工作;

(三)認定不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的,予以結案;

(四)存在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給予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形成移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意見。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應在協會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及時完成移交、提交等工作。、

第四章 案件審理


第十八條 在收到協會執業檢查部門移交案件材料後的一個月內,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應當作出自律管理措施決定意見書,送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審核後,提交會長簽發。自律管理措施決定書應當告知自律管理對象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收到案件材料後,其主任委員應指定一至三名主審委員提出審理工作意見,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紀律處分案件。審理委員會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但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及退回補充調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審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應當確定會議時間及會議地點。審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

審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邀請專家顧問參加案件審理,要求案件調查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意見;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委員可投票表決,表決事項應當經出席會議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出席委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會議記錄上說明反對的理由。

參加案件審理的專家顧問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委員會應當通知自律管理對象有權陳述意見、進行申辯和接受詢問。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在對會員作出紀律處分意見之前,應當送達《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載明認定會員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的基本事實和擬作出的紀律處分及依據,並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會員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審理委員會告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審理委員會應當在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前,通知會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審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會員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會員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也可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會員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會員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會員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審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其他自律管理對象適用聽證程式。

第二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按照下列情形,形成審理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予以紀律處分的,形成紀律處分意見;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應當予以紀律處分但應當予以自律管理措施的,退回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處理;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形成不予紀律處分意見;

(四)存在違反授權規定及自律規則的行為,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已主動採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響,無需給予紀律處分的,形成免予紀律處分意見;

(五)存在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給予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形成移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意見。

對自律管理對象予以紀律處分的,可一併處以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根據審理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意見製作紀律處分決定書、不予紀律處分決定書和免予紀律處分決定書,提交協會會長簽發,但對會員作出紀律處分的,須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會員紀律處分決定書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決定書除外。

第五章 案件複查與覆核

第二十六條 自律管理對象對協會自律管理措施決定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書的,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書後的一個月內複查並作出最終決定意見書,提交會長簽發。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對象對協會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說明申請覆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協會收到書面覆核申請後,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受理並提請覆核委員會覆核。覆核委員會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但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和覆核委員會提出補充調查的時間及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 覆核委員會會議召開前,覆核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應當確定會議時間和地點。覆核委員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

覆核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邀請專家顧問參加。

第三十條 覆核委員會會議由覆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意見;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委員可投票表決,表決事項應當經出席會議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出席委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會議記錄上說明反對的理由。

參加案件覆核的專家顧問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在案件覆核過程中,覆核委員會應當通知自律管理對象有權陳述意見、進行申辯和接受詢問。

第三十二條 覆核委員會會議根據覆核情況形成以下覆核決定:

(一)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授權規定或協會自律規則正確,維持原決定;

(二)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決定,作出不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三)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授權規定或協會自律規則錯誤的,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根據覆核委員會的覆核決定製作覆核決定書,提交協會會長簽發,但對會員作出紀律處分覆核決定的,須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會員紀律處分決定書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申請覆核以一次為限,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並自送達之日起執行。

第六章 適用特別程式案件


第三十五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式: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需及時處理,且授權規定或協會自律規則已明文規定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常發性案件;

(二)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後,根據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協會仍需對自律管理對象實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案件。

第三十六條 特別程式案件由協會相關日常辦事機構在立案後的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懲戒措施決定意見書,送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審核後,提交會長簽發。

第三十七條 屬於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懲戒措施決定書應當告知自律管理對象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提出異議或覆核申請。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對自律管理對象提交的書面異議或覆核申請進行複查,並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決定意見書,提交會長簽發,送達後立即執行。

屬於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根據第三十六條作出的懲戒措施決定書為最終決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第七章 迴避


第三十八條 參與案件辦理的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由辦案人員本人或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迴避申請的;

(二)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由有關自律管理對象提出書面迴避申請的;

(三)委員會認為辦案人員應當迴避的。

第三十九條 作出迴避決定之前,參與案件辦理的相關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辦理。

第四十條 迴避決定由以下人員在迴避申請提出後以書面形式作出:

(一)協會會長決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負責人的迴避;

(二)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職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專家顧問的迴避;

(三)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負責人決定調查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迴避。

第八章 案件移交、送達與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違反法律法規,需要給予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統一提交協會執業檢查部門。經協會分管領導批准後,協會執業檢查部門將案件移交國家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案件移交過程中,協會執業檢查部門應當填寫案件移交清單,詳細記錄轉出案件材料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有關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不予或免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書可以通過掛號郵寄、公告等方式向自律管理對象送達。

通過掛號郵寄送達的,以收件人簽收日為送達日,收件人拒絕簽收的,以掛號郵寄發出後的第十工作日為送達日;通過郵寄等方式聯繫不到自律管理對象的,可以採用在協會網站或協會指定的其他媒體公告的方式送達。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三十日為送達日。

第四十四條 有權提出異議或覆核申請而逾期未提出的,懲戒措施決定書應予執行;提出異議或覆核申請的,懲戒措施決定書暫不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對自律監察案件辦理時限未明確規定的,而授權規定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授權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協會理事會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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