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政策規章管理暫行規定

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
為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規章制度體系,規範政策規章制定程式,建立與完善政策協調機制,以保證院所政策規章的整體協調性,保證政策規章的連續性,保證政策規章之間的一致性,院制定了《中國科學院政策規章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現將《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各單位、各部門結合實際,切實做好政策規章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規章制度體系,規範政策規章制定程式,建立與完善政策協調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科學院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策規章是指院、院機關部門和研究所在職能許可權內發布的章程、條例、決定、規定、辦法、意見等,包括院政策規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院直屬事業單位,下同)政策規章。院政策規章包括院級政策規章和部門政策規章,以院名義發布的為院級政策規章,以院機關部門名義發布的為部門政策規章。以研究所名義發布的為研究所政策規章。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政策規章的立項、起草、協調、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和修訂、廢止。
第四條 政策規章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中國科學院章程》,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規範行政行為,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第五條 制定政策規章應當從實際出發,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 權 限

第六條 院務會議或院長辦公會議授權院機關部門制定院級政策規章。
第七條 院務會議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院級政策規章,由院長或主管院領導簽署公布。
第八條 院級政策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有關政策規章的事項。
(二)院政策與管理的重要規定。
第九條 院機關部門在本部門職能許可權內制定部門政策規章,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公布。
第十條 部門政策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貫徹落實院級政策規章的規定,需要制定部門政策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部門職能許可權內,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涉及院機關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職能許可權的事項,應當聯合制定政策規章。
第十二條 研究所可以根據院制定的政策規章,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政策規章。
第十三條 研究所制定的重要政策規章,應當在廣泛徵求所內員工意見的基礎上,由所務會議或者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所長或主管所領導簽署公布。
第十四條 研究所政策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院政策規章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研究所事務,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五條 院機關部門根據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院領導批示或部門工作需要,制定政策規章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起草政策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七條 院級政策規章制定程式
(一)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政策規章,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提交秘書長辦公會議協調後,形成政策規章送審稿。
(二)起草部門在政策規章送審稿提交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前,應送規劃戰略局進行審核,同時提交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政策規章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規定的主要措施、協調的過程與內容、徵求有關部門與各方面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資料、徵求意見匯總情況等。
(三)起草部門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提交院務會議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四)院務會議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起草部門報請主管院領導簽署後公布。對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並提出修改意見的,由起草部門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報請主管院領導簽署後公布。
(五)院級政策規章在公布後20日內由起草部門報規劃戰略局備案。
第十八條 部門政策規章制定程式
(一)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二)起草部門對涉及全院的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研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提交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三)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起草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後公布。對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並提出修改意見的,由起草部門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由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後公布。
(四)部門政策規章在公布後20日內由起草部門報規劃戰略局備案。
第十九條 研究所政策規章的制定程式可參照院級政策規章制定程式自行決定。

第四章 審核、備案與公告

第二十條 規劃戰略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政策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國科學院章程》的基本原則。
(三)是否與院已有政策規章協調、銜接。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部門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規劃戰略局在認真研究政策規章送審稿、說明和有關材料的基礎上,形成對送審稿的審核意見。審核意見主要包括送審稿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適用情況、與院政策規章適用情況、徵求意見採納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審核情況,規劃戰略局可針對政策規章送審稿中某些特定問題,單獨組織徵求意見工作。徵求意見提交起草部門對政策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對政策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條款和主要問題有不同意見,且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規劃戰略局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規劃戰略局的意見報院務會議或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政策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戰略局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
(一)制定政策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條款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三)上報送審稿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相關條款的。
第二十五條 政策規章公布後,制定部門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院政策規章由制定部門報規劃戰略局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政策規章,由主辦部門報規劃戰略局備案。
(二)研究所重要政策規章由研究所報規劃戰略局備案。
(三)報送政策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政策規章文本和說明一式兩份,並同時報送政策規章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六條 規劃戰略局於下年度年初發布院政策規章年度公告。

第五章 廢止與修訂

第二十七條 院機關部門和研究所建立定期對政策規章進行清理的制度。對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不一致的,與院現行政策規章相牴觸或不一致的,或已過執行期限的政策規章,要及時廢止或修訂。
第二十八條 院級政策規章的廢止,由起草部門提出廢止申請,主管院領導簽署後20日內提交規劃戰略局備案。部門政策規章的廢止,由起草部門自行決定後,20日內提交規劃戰略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院級政策規章的修訂程式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條院級政策規章制定程式執行。
第三十條 部門政策規章的修訂程式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條部門政策規章制定程式執行。
第三十一條 研究所政策規章的廢止與修訂可參照部門政策規章的相關程式自行執行。
第三十二條 規劃戰略局在下年度年初發布院政策規章廢止、修訂公告。

第六章 適 用

第三十三條 院級政策規章的效力高於部門政策規章,部門政策規章的效力高於研究所政策規章。院級政策規章之間、部門政策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部門政策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部門制定的部門政策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部門裁決。
(二)不同部門政策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規劃戰略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規劃戰略局提出處理意見提請秘書長辦公會議裁決。
第三十五條 部門政策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戰略局報請院長辦公會議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違反院有關政策規章規定的。
(三)政策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規定的。
(四)政策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制定程式的。
第三十六條 政策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部門負責解釋:
(一)政策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政策規章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明確適用政策規章依據的。
第三十七條 政策規章解釋由制定部門提出解釋意見。院級政策規章解釋由制定部門報院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公布,並在公布後20日之內報送規劃戰略局備案。部門政策規章解釋由制定部門報秘書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公布,並在公布後20日之內報送規劃戰略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政策規章的解釋與政策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規劃戰略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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