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0年2月26日《國務院關於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該機構已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是一個民間性質的常設仲裁機構,由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在對外貿易、商業、工業、農業、運輸、保險和其他有關事業以及法律界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的人士中選任15人至21人組成。為了適應我國航海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國務院還於1958年通過了《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正式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員會,專門受理有關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碰撞以及海上運輸與海上保險業務方面所發生的爭議案件。“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構成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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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居中決斷的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仲裁裁決書一經制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基本介紹 基本定義 基本原則 主要特點 修改完善 -
國際仲裁機構
國際仲裁機構是指依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決議設立的,依附於特定國際組織而不隸屬於任何國家的仲裁機構。
機構的職能 機構的作用 機構的分類 我國的機構 -
中國確立臨時仲裁制度之我見
所謂臨時仲裁,是指不要常設仲裁機構的協助,直接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的仲裁。 在司法實踐中,也都認可臨時仲裁,承認臨時仲裁協定的有效性,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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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這項撤銷理由...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撤銷涉外裁決的法定理由 涉外仲裁裁決的問題及完善 -
涉外民商事仲裁
在國際間民事或商業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貿易和海洋運輸方面,當事人各方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端交由一名或數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各方並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
簡介 -
淺談中國涉外仲裁保全制度(2009,9)
因此,中國仲裁法應該允許涉外仲裁中的當事人既可以向仲裁庭申請頒布保全措施,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注〔3〕《仲裁法》是中國仲裁的基本法。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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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定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釋義 主要術語 適用範圍 仲裁時效 類型簡略 -
涉外仲裁協定的法律效力
《涉外仲裁協定的法律效力》是蘇州大學法學院的唐峰所著的一篇文章,用於解決替代性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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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涉外仲裁的監督機制
對法院撤銷和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裁定不允許抗訴,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