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協會力求為行業各界提供有價值的服務。目前,協會已成立精準醫學與腫瘤康復專業委員會、言語聽力康復專業委員會以及智慧型康復技術專業委員會,並在積極籌備成立其他專業委員會,旨在通過成立專業委員會,廣泛覆蓋全產業細分領域,形成全方位布局的產業集群,提供專業性更強、更具針對性的服務。
協會的宗旨是協助國家相關部委制訂並執行關於健康衛生、康復醫療等領域的工作方針和政策,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等作用。
主要工作
協會的主要工作包括打造行業交流溝通平台,並參與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對從事健康產業相關的人才進行專業培訓並授予資質;積極同國外產業組織緊密合作,引進國際尖端的醫療資源與技術,打造國內頂尖技術轉化平台,促進國內外頂尖醫療技術的轉化與落地,並在全國範圍內選取行業試點,推動健康產業快速發展。
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致力於最新健康領域新技術的開拓和發展,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康復技術轉化基地、人才培訓基地以及臨床套用基地,通過市場化的運作與協會已有醫療資源整合,幫助包括高端康復工程技術,居家適老工程改造,可穿戴設備、 遠程醫療、物聯網、基因檢測等一批新技術的產品進行臨床評估與技術認證,促進大健康領域的技術進行轉化與套用。同時,協會也積極與國外尖端機構開展合作,從德國、美國、以色列以及日本等國引入最新的醫療技術進入中國,幫助新技術產品進行評估與落地,促進我國醫療製造業的產業升級和積極發展。
項目課題
類別 | 負責部門 | 項目 |
中央財政 | 民政部 | 2016年度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 —— 低保老年人肺癌早期篩查試點項目 |
科技部 | 國家科技支撐計畫重點課題 ——社區老年人認知和平衡功能障礙的工程干預研究及套用示範 | |
政府合作 | 北京市醫院管理局 | 2016年度“北京市屬醫院科研培育計畫”項目 ——移動康復醫療模式改善缺血性卒中患者殘疾程度的有效性研究 |
技術轉化 | 中康促 | 腦癱兒童人工智慧康復項目 |
中康促 | 自閉症兒童早期篩查與言語康復治療項目 |
組織結構
協會成員
自正式成立以後,協會吸引了眾多專業人士加入,目前的會員主要包括:
一、健康醫療行業的專業從業人員,包括來自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生命科學與醫療領域的院士、全國範圍內高等教育機構生命科學與醫療健康領域的學者、全國以及全軍範圍內三甲醫院的各科室主任醫師和相關醫療健康產業實體機構的管理層人士;
二、行業內重要知名產業相關機構,包括科研機構、養老機構、康復機構、設備廠家、教育院校以及投融資機構等;
三、國務院系統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主要來自於國家發改委、衛計委、老齡委、民政部、中殘聯和科技部等。
我們將致力於為中國醫療及康復領域提供真正具有價值的服務,促進產、學、研一體化發展,構造一個高效的、以產業及技術轉化為核心的資源整合平台。
分支機構
言語聽力康復專業委員會
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言語聽力康復專業委員會由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聯合北京語言大學發起成立,是全國範圍內言語治療及相關專業的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隸屬於“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的二級分支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發展水平提高,人民對衛生、健康和教育的需求日益提高,尤其是言語和聽力殘疾人群的治療、康復和教育需求迅猛增長,特殊教育、殘疾人康復、康復醫療等機構急需大屏的語言治療專門人才。基於此背景,專業委員會將旨在廣泛聯絡和團結全國語言治療和語言康復學科及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者,推動我國的語言治療、語言康復和特殊教育事業,提高我國語言治療與康復、語言病理學和言語聽力等學科的水平,促進我國語言治療和康復技術的產業轉化和臨床普及,市場推廣,從而促進康復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專業委員會將通過學術討論會議、學術著作編寫、專業諮詢服務、公益診療宣傳等主要工作內容,促進語言治療學科為社會服務,加速我國語言治療和語言病理學學科走向成熟,為我國高層次語言康復治療專業人才的培養提供紮實的學科基礎,推動學科發展和產業化進程。
精準醫學與腫瘤康復專業委員會
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精準醫學與腫瘤康復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是由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聯合程書鈞院士、陳潤生院士、詹啟敏院士、程京院士等行業頂尖專家發起成立,是中國精準醫學與腫瘤康復治療及相關專業的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隸屬於“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的二級分支機構。
基因組學、生物信息學等學科的高速發展,測序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的迅猛進步,使精準醫學帶來了一次醫療觀念、理論、實踐的革命。在這一國際醫療康復趨勢下,精準醫學與腫瘤康復專業委員會應運而生。本委員會旨在廣泛聯絡和團結中國精準醫學與腫瘤康復的相關產學研機構和工作者,推動我國基因組學及生物信息學等相關學科的發展並促進個性化診療的臨床轉化套用,促進康復事業繁榮發展。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建立實用技術轉化發展平台、培訓臨床康復相關行業從業人員、舉行國際國內學術會議和進行公益宣傳及診療服務等。本會期望通過本會與社會各界的協同努力,進一步實現中國康復醫學在學科方向上的多元化,促進精準醫療為社會服務,加速我國基因組學在醫療上的推廣和套用,為我國培養高層次專業醫療康復人才提供紮實的學科基礎,推動產學研一體化發展。
智慧型康復技術專業委員會
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智慧型康復技術專業委員會是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聯合全軍理療與康復專業委員會、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學發起成立,是全國範圍內康復工程與臨床康復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二級學術團體。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計算機的套用,智慧型化在生活中作用越來越凸顯,極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質量。康復是綜合各種措施,減少病、傷、殘者身體的、心理的和社會的功能障礙,使其重返社會,以提高生活質量。智慧型化和康復的最終目的均是提高生活質量,而將傳統的康復治療技術智慧型化將進一步提高康複評定及治療技術的精準度,加快了患者的身心功能恢復,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因此,將智慧型化技術與康復技術高度融合,對於推動康復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專業委員會通過經典康復技術與計算機及工程設計相結合,著力於打造一個智慧型信息化與康復醫療技術的融合溝通平台,以康復需求為主導,促進智慧型康復設備的自主研發,同時為智慧型康復設備的套用提供平台及反饋,使智慧型化設備套用與康復治療順利銜接,促進我國智慧型康復技術的產業轉化和臨床普及,促進康復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未來,中康促將成立更多細分領域專業委員會,旨在通過成立專業委員會,廣泛覆蓋全產業細分領域,形成全方位布局的產業集群,提供專業性更強、更具針對性的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康復技術轉化及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 Promotion(縮寫:CARTTP)。
第二條 本會為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主要辦公地點位於中國北京市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宗旨與業務
第五條 本會宗旨:
1、 積極宣傳貫徹國家康復工作基本方針,倡導“創新,嚴謹,務實,協作”的精神,堅持依法辦公,民主辦公。
2、 廣泛聯絡和團結全國及全球康復行業及相關領域,促進我國康復技術的產業轉化和臨床普及,促進康復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六條 為完成本會的宗旨目標,開展以下業務:
1、 弘揚科學精神,傳播康復理念,整合社會相關領域優勢資源,推進康復技術的研發、產業轉化和臨床普及,促進中國康復事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2、 引進、推廣先進的康復技術和方法,促進康復領域的產、學、研結合。
3、 舉辦各類學術會議、學術活動,根據相關規定,編輯出版康復技術相關書籍資料,發行會刊,開設相關網站,傳播康復技術相關信息。
4、 為我國康復技術轉化與發展的相關政策、決策等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為相關人群及法人的康復技術轉化需求提供技術及諮詢服務。
5、 舉辦康復技術繼續教育和相關業務培訓,促進康復及相關領域人員及法人的技術、知識水平的提高。
6、 發展國內外康復及相關領域團體、人員間的友好往來,促進國內外康復及相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7、 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8、 其它為實現本會宗旨與目標所必須的相關業務。
9、 本會業務範圍為中國全國以及必要的國外區域。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構成
1、 本會由贊成本會目標的康復及相關領域的人員及法人,以及與為實現本會宗旨目標而進行的業務相關領域的人員及法人構成。
2、 會員:贊成本會目標的康復及相關領域內的人員及法人,以及與為實現本會宗旨目標而進行的業務相關領域的人員及法人。
3、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可的相關領域人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相關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提供信息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費
1、 為實現本會宗旨目標,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2、 如有特殊理由,可根據本會制定的相關細則免除會費。
3、 已繳納的會費,不得退還。
第十三條 退會
1、 會員提交本會制定的退會申請之後,可隨時退會。
2、 應交還會員證。
第十四條 除名
1、 會員有以下情況出現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可將其除名。
(1) 違反此章程中的其它條款時。
(2) 有傷害本會名譽,或違反本會宗旨目標時。
(3) 有其它符合應除名的正當理由時。
2、 應交還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1、 會員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外,符合以下情況時喪失會員資格。
(1) 提出退會申請之後。
(2) 沒有繳納會費。
(3) 沒有履行會員義務。
(4) 觸犯我國法律法規。
(5) 死亡或被宣布失蹤。
2、 作為會員代表的會員,失去會員資格的同時也失去會員代表資格。
3、 應交還會員證。
第四章 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
1、 會員代表由會員根據理事會制定的相關細則從會員中選出。
2、 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3、 會員代表的任期從選舉結束當選開始,至下次選舉結束為止。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有以下情況時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1、 根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述,失去會員資格時。
2、 有其它應除去會員代表資格的正當理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後。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本會的發展規劃。
7、 其它與本會相關,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的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1、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固定召開一次。
2、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選舉一次。
3、 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
4、 如有其它相關情況,需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委託秘書長召集會員代表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權,每位會員代表只有一票。
第二十四條 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可根據被通知的需要表決的議案,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結果,會在本會網頁等相關渠道公布,通知會員。
第六章 理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
1、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
2、 理事任期為五年。
3、 理事任期從選舉結束當選開始,至下次選舉結束為止。
4、 理事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任。
5、 理事可經過理事會選舉通過成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第七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定有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所有理事構成。
2、 理事會設有常務理事及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其它與本會宗旨和目標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召開
1、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召開。
2、 如有特殊情況,可經會長辦公會決議通過,臨時召開。
3、 理事會須有理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要經到會理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有常務理事會
1、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2、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常務理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要經過到會常務理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有效。
3、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召開。
第八章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以下資格
1、 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2、 在康復及促進康復技術發展的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
3、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4、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5、 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8、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任期,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作為協會的最高代表。
2、 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3、 監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 代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 監督協會日常工作。
6、 頒布協會章程及各項相關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
1、 會長辦公會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2、 會長辦公會職能: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決定其它與本會宗旨和目標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1、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並經三分之二常務理事表決通過。
2、 代表本協會簽署經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關重要檔案。
3、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設定、領導和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負責管理。
5、 管理本會資產和審核審批各類經費開支;每半年向會長、副會長匯報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監督。
6、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九章 各下屬機構
第四十條 根據本會宗旨和目標,本會設定相應的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1、 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內設有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
2、 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除由秘書長提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 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由主要負責人提名,秘書長審核決定。
4、 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提議並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以內,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十二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如本會完成宗旨及目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其它原因需要註銷,須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提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及目標相關的事業。
第十三章 本會信息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本著公正透明的原則,本會所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以及財務資料都進行公開。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相關公告以電子公告的形式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五十九條 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無法以電子公告的形式在本會網站上公布的時候,將以其它方式公布公開。
第十四章 補充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其它細則,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另行制定。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9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