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11月14日發布,自1992年11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審判和矯治國際研討會上的演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林準
(1992年11月14日)
尊敬的諸位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女士們、先生們:
首先,請允許我對來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們和朋友們表示熱烈的歡迎,並對你們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審判和矯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從中表現出對青少年一代、對人類未來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
中國是有著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也是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從1978年底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進展。這種日新月異的變化,無論是對首次來訪的朋友,還是對多次來訪的朋友,同樣都會感到新鮮。如果我們的同事和朋友有興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國發生的變化,那將會感受到這些變化與國際社會所共同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於從事神聖的法律工作的人來說,無論你來自哪一個國家和地區,在通過法律為世界和平與發展服務的每一個領域,都會在中國找到共同感興趣的話題。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審判和矯治的問題,就是一個我們共同關心的,非常有意義的話題。我們希望通過這次國際研討會,更多地了解和借鑑其他國家在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進展,也希望國際社會了解我國在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因此,我很高興利用這個機會,把中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們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眾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約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著人類社會的未來,是建設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中國有11.6億人口,其中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億多。我國政府和人民把這些未成年人看成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希望,為保護他們的健康成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多方面的努力。特別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在重點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從整個社會發展和進步的角度出發,我國把從立法和司法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問題擺在了特殊重要的位置。14年來,我國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120多部法律、25個有關修改補充法律的決定和補充規定。其中很多是有關保護未成年人權利和利益方面的專門法律或者專門條款。
我國1982年制定的新憲法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到國家的保護。”(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憲法的這一精神在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得到了充分體現。1986年4月,我國制定了《義務教育法》,從法律上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我國較全面、系統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頒布並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部法律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規範了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它為我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我國已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便在當地具體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建立和完善我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制度時,我國非常重視借鑑其他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並且努力把我國的法律、政策與貫徹有關保護未成人的國際公約緊密結合統一起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北京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即《利雅得準則》)、《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國際公約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標準和規範,在我國法律中都通過相應的條款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和切實有效的貫徹。
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青少年犯罪問題也是我國面臨的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從70年代末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雖然有升有降,但基本上是呈持續上升的趨勢。1979年,我國法院判處的年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犯4954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數的4%;1989年,判處的未成年犯42766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數的8.89%;1990年判處未成年犯42033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數的7.24%,1991年判處未成年犯33392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數的6.58%。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數量在上升,而且出現了手段成人化、年齡低齡化的特點,成為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嚴重因素,引起了我國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普遍關注。
為了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我國採取了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實行綜合治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等方面,都對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體的規定,旨在盡力創造條件,確保未成年人能在社會上過有意義的生活,並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為的時期,使其成長和受教育的過程儘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為的影響。同時,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國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基本指導思想。對於未成年被告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作了一系列有別於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規定,在審判、處刑、訴訟權利,執行刑罰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成長,又維護了社會的良好秩序。
我國人民法院在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公正審判,並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等矯治措施,從而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長期以來,我國法院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審判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很好地貫徹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法院逐漸改變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一個刑事審判庭審理的做法,形成了由少年法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
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創立了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即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進行審判活動,在對未成年罪犯的矯治方面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和指導下,少年法庭的經驗、作法迅速在全國推廣。我國少年法庭建立比較晚,但發展速度比較快。1988年,全國建立了1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6月份達到862個;截止今年6月份,全國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個,共有7049名審判人員和11008名特邀陪審員在從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實現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審理。1991年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式作了統一規定,它是我國少年法庭工作規範化的重要標誌。目前,有的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基礎上,成立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各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以便更好地對未成年人實施全面的司法保護。我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從組織形式、審判程式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都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目前,我國少年法庭主要受理被告人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另外,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也由少年法庭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考慮到審理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少年法庭由法官或者至少一名法官、二名陪審員組成,成員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少年法庭法官不但要求具有很強的司法業務能力,而且要熱心於青少年工作,具備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方面的知識。為了適應這項工作的需要,很多地方法院舉辦了培訓班,對少年法庭法官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少年法庭陪審員在審理案件時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力,他們大都是教師或是其他長期從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員,熟悉青少年的特點,有一定教育專長,少年法庭很重視發揮他們的作用。
少年法庭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未成年人除享有法律賦予成年人的許多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一些特殊的訴訟權利。因此,我國少年法庭遵循一系列的原則,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這些訴訟權利得以實現。這些原則主要有:第一,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原則。在開庭審理前或休庭時,經少年法庭許可,法定代理人可以與未成年被告人會面;審判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請迴避、發問、辯護等訴訟權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經審判長許可,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發言;抗訴期間,如果被告人尚未滿18歲,法定代理人享有獨立抗訴權。第二,不公開審理的原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對於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於已滿16歲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均應公開進行,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為了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會上廣泛擴散,造成不利於未成年人今後生活的社會影響,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不得公開和傳播訴訟案卷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被告人的影像。第三,全面調查原則。少年法庭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除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收集、審查外,還就導致被控犯罪行為的主觀和客觀原因,以及對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產生過重要影響的人和事件等情況進行調查。第四,及時處理原則。少年法庭在保證辦案質量和社會效果的前提下,很重視案件的及時處理,以保證無罪的未成年人和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未成年犯能儘早重返社會;或者使判處監禁刑罰的未成年犯得到及時教育、矯正。第五,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原則。這是我國少年刑事審判制度的核心,它充分體現了中國少年刑事審判制度的特色。少年法庭針對每個未成年被告人的特點,像醫生對待病人一樣,像教師對待學生一樣,像父母對待子女一樣,滿腔熱忱地去幫助他們,認真細緻地做好感化工作。把教育貫徹於訴訟活動的始終。一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少年法庭在進行全面核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要對被告人進行實事求是的教育,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懼心理和牴觸情緒,使被告人敢於向法院陳述指控與實際不符之處,免受錯誤追究,並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少年法庭開庭時要求審判人員以誠懇的態度、溫和的語調、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審理,注意和緩法庭氣氛,嚴格禁止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訓斥、諷刺、威脅和刑訊,嚴格禁止逼供、誘供。法庭調查、辯論階段結束後,少年法庭又增加了一個教育階段,法官們應根據未成年人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注重疏導,因人施教。案件判決時,審判人員要充分說明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講清道理。對於即將送交執行的未成年罪犯,要對他們進行認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教育。送交執行以後,少年法庭一方面對他們進行跟蹤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去少年管教所了解他們改造的情況,協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幫教、改造工作。另一方面,還敦促少年犯的家屬,按時去探視,使少年犯重新獲得家庭的關懷,增強改造信心。對於被判處緩刑、管制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還要協助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了解他們的生活、工作、學習情況,及時進行幫助和教育。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十四條還特別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一律不適用死刑。這與《北京規則》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少年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慮到,未成年犯既是社會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會不良環境影響的受害者。對於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適當的懲罰是必要的。不懲罰就會放縱犯罪,不利於教育未成年人,不利於維護社會的秩序。但是,未成年人又有其特殊性。如:身心發育還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別能力,犯罪的主觀惡性一般較小,可塑性大,等等。因此對他們的處罰較之成年人都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適用刑罰要立足於教育,處罰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對那些平時表現好、罪行不嚴重的初犯、偶犯、從犯,或者是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未成年犯,能不動用刑罰的就不必判刑;必須判刑的,能不收監的就儘量不要收監,採取其他方法,比如判處緩刑、管制等,儘可能把對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未成年犯,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採用訓戒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方法予以處理,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將他們放在社會上監督改造,使他們獲得重新就學、就業的機會,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氣。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症”,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實行綜合治理。正如《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二條所指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機關已經建立與少年法庭互相配套的工作體系,共同致力於未成年犯的預防、矯治工作。公安機關對於羈押的未成年人犯,實行與成年人分管、分押,並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預審組,採用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方式進行訊問;人民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訴組,公訴人在庭審中注意將揭露犯罪與寓教於追訴融為一體;律師事務所設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職律師,專門從事維護未成年人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工作。
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性教育改造措施,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專設少年管教所進行管教,不和成年罪犯關押在一起,以避免他們互相影響,交叉感染,染上更多的惡習。少年管教所要求環境整潔、優美,各項設施完備,貫徹執行“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為輔”的方針,堅持半天學習、半天勞動的制度,還設立專職人員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文化、法制、勞動技能教育,為他們回歸社會創造條件。少年管教所是我國矯治青少年罪犯的“學校”式的場所。少年犯服刑期滿後,少管所積極同學校或者勞動就業部門聯繫,力求妥善解決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問題,使少年犯重返社會後能夠開始正常的生活。長期以來,我國少年管教所在改造少年罪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果。我們希望參加會議的代表們在適當的時候能到我們的少年管教所進行實地參觀、考察和指導。
此外,政府的各有關部門、學校、民眾團體、社區組織等也積極採取措施參與預防、控制、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諸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青少年加強理想、紀律教育,加強道德、法制教育;盡力解決社會青年的就業問題;廣泛宣傳和貫徹義務教育法,有效地控制在校生流失的問題。我國的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專家、學者聯合成立了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開展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我國一些曾經擔任各級政府領導職務的老同志自願組成關心下一代協會。很多學校提出,找回一個流失生、轉變一個後進生和培養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是同等重要的任務;一些民眾團體、社區組織還通過舉辦“家長學校”等措施,對家庭施以積極的影響,使父母能夠以良好的教育方法對子女進行管教、引導,使其健康成長;懲辦危害青少年的犯罪活動,最佳化青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對於有輕微違法行為的青少年,依靠社會力量進行幫助和教育,促其轉化,或者送交工讀學校;對一些危害社會治安,屢教不改,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青少年,由勞動教養所進行管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積極為失足的青少年創造學習和工作條件,以防止重新犯罪。在一些地方,教育部門還專門要求各學校對未成年被告人在逮捕後未判決前,以及對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犯,均不得開除他們的學籍。一些地方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如教育、工會、共青團、勞動就業部門共同組成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專門負責處理這方面的事務。
經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近年來,我國矯治、預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已經取得較顯著的成效。未成年罪犯大多數都能悔罪服判,積極改造,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不少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被評為“文明學員”、“改造積極分子”,有的還立功受獎。重返社會後,他們也大都能好好學習和工作,其中有的被評為“三好學生”,有的還考上了大學,有的被選為先進生產者。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急劇上升的勢頭基本上得到了控制。
女士們,先生們:
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國共同努力的目標,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同其他領域一樣,我們在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需要更多地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並積極參加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這次國際研討會是我們同各國同事們交流經驗、互相學習、加強合作的好機會,我們衷心希望這次大會能夠開好。我預祝大會取得圓滿成功!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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