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再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再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2014年11月17日發布。根據《決定》,納入第二階段清理範圍的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期間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中,160件被廢止,231件宣布失效,20件繼續有效 。

歷程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由中央辦公廳牽頭組織實施,前後歷時兩年。通過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檔案進行全面篩查,共梳理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1178件。經過清理,廢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繼續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適時進行修改。

中央規定

中央要求,凡廢止、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但是要按照檔案、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檔案的存檔、查檔利用等工作,發揮好這些檔案的歷史資料價值和資政育人作用。

中央強調,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即時清理作為制定或者修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一個必經環節,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在黨內法規建設過程中同步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彙編成冊,以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遵守執行。對不涉密或者可作解密處理且適宜公開的繼續有效檔案,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向社會公布。

意義

《決定》的發布,標誌著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