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程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人的訴求,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依法終結信訪事項,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江西省信訪條例》、《江西省信訪事項辦理、複查、覆核工作暫行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的通知》(贛府廳字[2009]13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設立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的通知》(饒府辦[2006]20號)及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信訪人不服縣(市、區)人民政府,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市政府所屬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辦理意見、複查意見,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複查或覆核的,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信訪人在信訪事項複查覆核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職責。市政府分管信訪工作的副市長為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主任,市政府秘書長為副主任,市信訪局局長、市政府分管信訪工作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局長、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為委員。
第五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信訪局,市信訪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複查覆核工作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六條 根據複查覆核的具體信訪事項,設立一案一辦的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小組。單項信訪事項工作小組由該信訪事項對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市信訪局、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其中對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為牽頭部門,其負責人為工作小組組長。多項信訪事項工作小組由市政府領導指定牽頭單位,涉及事項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市信訪局、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指定牽頭單位負責人為工作小組組長。
主要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辦理應當由市政府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
(二)責成牽頭部門對有關信訪事項進行複查覆核;
(三)對涉及政策性導向、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答覆意見,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討論審定;
(四)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對在複查覆核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
(五)檢查、督辦複查覆核答覆意見的執行及落實情況;
(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辦市政府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核信訪人請求市政府複查或覆核的信訪事項,並根據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主任的審批意見,向複查覆核工作小組交辦複查覆核任務;
(二)對複查覆核工作小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及調查材料附屬檔案,按照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具體要求進行審定。經審定如需要補充材料的,向複查覆核工作小組提出予以完善的工作意見。經審定符合要求的,擬出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答覆意見書徵求意見稿,分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對口部門徵求意見,相關部門必須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意見回復函;
(三)將徵求意見修改後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答覆意見書送審稿報送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主任或該信訪事項對口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核簽發;
(四)製作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答覆意見書,套用“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文頭,加蓋“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專用章”或“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專用章”;
(五)分發複查或覆核答覆意見書。複查或覆核答覆意見印製後,採用《答覆意見書送達證》形式主送申請人,抄報省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省信訪局、省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抄送市本級複查覆核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縣級信訪事項複查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及信訪事項辦理機構;
(六)做好覆核終結信訪事項的備案工作;
(七)做好複查覆核過程中的相關協調、接待、諮詢工作;
(八)做好複查覆核案件的案卷整理、歸檔、保管工作;
(九)辦理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小組牽頭部門為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調查核實。受理複查覆核任務後,迅速組織協調工作小組其他部門領導或業務骨幹,調配車輛,及時展開複查覆核調查。調查材料附屬檔案,包括辦理機關的辦理材料、複查機關的複查材料、申請複查覆核信訪人及相關當事人的調查筆錄、相關證據材料以及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形成調查報告。信訪事項調查之後,及時組織調查組成員商討起草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自受理任務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報告內容包括調查組人員、調查時間、調查方式、核實情況、調查材料附屬檔案及複查或覆核意見。
申請
第十條 信訪人請求複查或覆核信訪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服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或複查答覆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應在自收到書面答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
(四)屬於《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範圍;
(五)屬於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有權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
(六)其他有權受理複查覆核事項的機關未受理的事項。
第十一條 信訪人請求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應當向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請求時間、對原答覆意見不服的事實、理由和具體的複查或覆核請求;
(二)複查申請應附原辦理機關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覆核申請應附原複查機關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和原辦理機關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書;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 條信訪人採用郵寄形式提交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的,必須由信訪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交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書的,應當到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受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信訪人提出的複查或覆核請求是否符合複查或覆核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受理告知書》,需補充材料的,可要求信訪人在10日內補充必要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受理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在5日內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複查(覆核)不予受理告知書》,同時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和其他解決途徑。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訪人超過法定時限提出複查或覆核請求的;
(二)複查申請無原處理機關出具的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書,覆核請求無原複查機關出具的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和無原辦理機關出具的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書的;
(三)信訪人在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或複查意見書上已簽署同意的;
(四)信訪問題已覆核終結的;
(五)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解決的;
(六)信訪人已向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複查覆核,並且已經受理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辦理
第十五條 受理信訪人複查(覆核)申請後,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信訪事項內容提出工作建議並填寫《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審批表》,呈送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主任審批後下達複查覆核任務。
第十六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小組牽頭部門接受複查覆核任務後,要充分履行職責,及時展開調查核實工作,並在規定時限內向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調查報告及調查材料附屬檔案。
對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複查或覆核,信訪人申請聽證或者複查覆核工作小組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按《江西省行政機關信訪事項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並形成信訪聽證意見書。聽證所需時間不計入複查或覆核時間。經過聽證的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複查或覆核答覆意見按照下列原則作出:
(一)信訪事項辦理或複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的,維持信訪事項辦理或複查答覆意見。複查覆核時,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對信訪人的訴求“全部合理全部支持、部分合理部分支持、無理訴求不予支持”;
(二)信訪事項辦理或複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重新處理: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其他應當撤銷或變更的。
第十八條 需重新辦理或複查的信訪事項,由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撤銷原辦理或複查意見並告知信訪人,原辦理或複查機關在收到撤銷意見書之日起,應在30日內重新作出辦理或複查意見。重新作出的辦理或複查意見應當報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九條 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自身職責,根據牽頭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撰寫複查覆核答覆意見書徵求意見稿,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經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討論修改和審核報批後,製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意見書》。
答覆
第二十條 《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答覆意見書》原則上委託原處理或複查機關送達申請人,如遇特殊情況,也可委託申請人居住地人民政府送達。
原辦理或複查機關應當按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作出的複查或覆核答覆意見做好申請人的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申請人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主動配合,積極做好申請人的穩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複查或覆核答覆意見書應當在收到信訪人的複查或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終結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信訪事項處理程式終結:
(一)信訪人同意辦理(複查)答覆意見的;
(二)信訪事項已依法作出覆核答覆意見,並已送達信訪人的;
(三)信訪人對原處理(複查)意見不服,但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的;
(四)信訪人要求撤回複查(覆核)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終結的情形。
備案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完畢後,應當及時對案卷進行整理歸檔,並由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將有關複查或覆核情況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如信訪人不服市政府覆核終結意見的,按照《中央聯席會議關於依法做好信訪事項終結工作的意見(試行)》和《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對已依法終結信訪事項實行備案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市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告知辦理、複查、覆核機關填寫《已依法終結信訪事項備案表》,附上相關附屬檔案材料上報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審核認定。
信訪事項依法覆核終結後,經省信訪聯席會議審核認定,報中央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列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終結信訪事項資料庫》,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信訪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部門將不再受理、不再交辦。
責任
第二十五條 複查或覆核承辦單位對其調查核實並作出複查或覆核意見的信訪事項,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機構、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該受理的複查、覆核申請不予受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的;
(二)推諉、拖延辦理複查覆核事項的;
(三)拒不履行複查、覆核意見的;
(四)其他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信訪人對信訪終結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或者越級信訪的,有關機關應對其進行勸阻或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信訪事項的複查工作,可以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上饒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