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條件
1、申請人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中規定的申請條件(詳見駕駛人管理告知單《(15)有關說明》)抄。
2、申請人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自。
3、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互,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動。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2)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4、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提供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領取方式:車管所各分所、各區(縣)交警支(大)隊駕駛人管理視窗、駕校、駕駛證專用數碼照片拍攝點、公安入口網站下載列印);
2、上海市衛生局確認的區(縣)級以上醫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屬的健康檢查站,或者駐滬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及複印件;
5、數碼照片。
辦理程式
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報名,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到所屬轄區的車輛管理所分所的受理視窗辦理增加準駕車型手續。
收費標準
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費40元/人次滬價涉(92)191號
汽車駕駛員考試費40元/科目滬價涉(92)191號
機車駕駛員考試費5元/人滬價涉(92)191號
機動車駕駛證工本費10元/本發改價格(2004)2831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令第8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
4、《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公交管〔2012〕332號)
辦結時限
1、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
2、申請人依次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製作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人進行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組織領證前宣誓,核發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