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8號令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的治安、交通、道路設施、綠化、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建築規劃、市容、燈光、文明施工等的綜合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心區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以下簡稱中心區),是指東起泰東路、即墨路、浦東南路,西至黃浦江邊,南起東昌路,北至黃浦江邊範圍內的公共區域。
中心區範圍的具體劃定及其調整,由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適用對象)
凡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中心區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機關和執法組織)
中心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心區城管辦)負責中心區的日常管理和有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中心區城管辦下設監察隊(以下稱中心區監察隊),具體負責中心區的日常巡視和檢查,並受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對中心區內的相關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委託處罰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中心區監察隊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中心區內設立的公安機關,具體負責中心區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浦東新區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區的相關管理工作,並就委託處罰事項對中心區監察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治安秩序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道路交通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車輛和行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和道路暢通。
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道路設施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三)偷盜、挪動、毀損窨井蓋、路牌、交通隔離護攔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損壞、侵占道路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綠化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化,自覺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園林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任意占用綠地,拆除或者毀損綠化設施;
(二)在樹旁和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廢渣、廢水;
(三)擅自採摘花卉,折損、刻劃樹木,借樹搭棚;
(四)踐踏綠地、花壇;
(五)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環境保護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防止環境污染,自覺保護生態環境。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在施工、運輸、裝卸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和揚塵;
(三)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噪聲;
(四)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周圍環境;
(五)造成環境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環境衛生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廢棄物;
(二)任意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三)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流漏;
(四)機動車車容不潔;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毀損環境衛生設施;
(六)破壞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建築規劃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保證相關建設符合中心區規劃。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二條(市容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容美觀、環境和諧。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市容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
(二)吊掛、晾曬物品;
(三)樓宇外牆、戶外廣告設施、霓虹燈、燈箱、宣傳牌、指示牌、遮陽棚等未保持整潔、完好;
(四)影響市容觀瞻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燈光管理)
中心區內的景觀燈光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擴初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中心區城管辦對景觀燈光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
中心區內的景觀燈光設施、樓宇內部臨窗的照明燈光設施,應當在夜間規定的時間內開放。景觀燈光設施的設定單位、樓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燈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開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浦東新區市容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文明施工管理)
中心區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在施工現場周圍設定符合統一標準的圍牆、圍欄以及明顯的工程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對交通、市容和環境的影響。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浦東新區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禁止性活動的特別規定)
中心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雜耍賣藝;
(二)隨地躺臥、露宿;
(三)乞討、拾荒。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中心區監察隊按照《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中心區監察隊應當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責令其改正。
第十六條(公共活動的特別規定)
在中心區內從事下列公共活動,應當徵得中心區城管辦的同意:
(一)組織展覽、諮詢、文娛、體育等活動;
(二)張掛標語、橫幅等宣傳品;
(三)設定公共服務設施;
(四)影響中心區管理秩序的其他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中心區監察隊應當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處罰程式)
中心區監察隊以委託行政管理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政物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中心區監察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套用解釋機關)
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