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
法國與反法聯盟成員國簽訂的兩次和平條約。第一次《巴黎條約》是第六次反法聯盟的俄、奧、普、英等國與法國於1814 年5月30日在巴黎簽訂的 。
英國、葡萄牙同法國、西班牙為結束七年戰爭而締結的和約。1763年2月10日簽訂於巴黎。條約共27條,主要內容是:①法國將其北美屬地加拿大、布雷頓角島、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全部土地(紐奧良除外)及法屬西印度的多米尼加、聖文森特、格瑞那達、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諸島、非洲的塞內加爾割讓給英國;將攻占英國的梅諾卡島和漢諾瓦選帝侯領地歸還原主;在印度只保留本地治里等5座沿海城市,放棄對其他地區的領土要求。②西班牙將佛羅里達以及密西西比河以東和東南的全部領土割讓給英國,從法國得到馬略卡島、路易斯安那西部及一筆補助金。③英國將戈雷、馬提尼克、聖露西亞、瓜德羅普、瑪麗加朗特諸島歸還法國;將古巴還給西班牙。④英法從德意志境內撤軍;法西從葡萄牙及其屬地撤軍。該和約削弱了法國的海外勢力,確立了英國的海上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