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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及其附屬橋樑。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路政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及其附屬橋樑的建設、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並指導區、縣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路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次幹路和支路及其附屬橋樑的建設、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
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市政管理、園林、水務、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城市道路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鼓勵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保護城市道路,人人有責。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報告。
對保護城市道路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交通路政部門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市規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市道路網規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道路網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實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應當在上一年年底前編制完成。
第八條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並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共用管廊。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編制的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銜接。
第九條承擔城市道路建設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資質,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條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辦理備案手續。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付交通路政部門組織養護維修,並移交相應的竣工資料。
附設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依法向有關部門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並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數據。
第十一條新建城市道路與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相交或者新建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與城市道路相交的,應當建設立體交叉設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現有平面交叉鐵路道口,應當逐步改建為立體交叉。改建費用的承擔由鐵路部門和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章 養護維修
第十二條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保證城市道路完好。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城市道路,應當採取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專業養護維修單位作為養護維修責任人進行養護維修。
使用非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由投資建設單位承擔,但投資建設單位與專業養護維修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交由專業養護維修單位養護維修的,應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使用政府資金養護維修的,由交通路政部門依照職責按照城市道路等級、數量、狀況及養護維修定額編制年度養護維修計畫,所需養護維修費用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建立巡查和檢測評估制度,並及時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排除隱患,確保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五條進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應當使用統一的作業標誌。養護維修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服飾。
第十六條城市橋樑結構承載能力下降尚未構成危橋的,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及時變更承載能力標誌和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措施加固橋樑。
城市橋樑結構承載能力下降構成危橋,或者城市道路出現塌陷、斷裂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突發情形的,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採取緊急措施,並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路政部門。
第十七條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信息檔案,全面、及時記錄養護維修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妥善保存,並如實向交通路政部門提供。
第十八條附設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的檢查井及其井蓋、雨箅,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井蓋、雨箅缺損、移位、下沉等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道路安全的義務並享有通行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道路規劃用途。除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閉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移動城市道路設施或者設定障礙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搭建構築物;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利用城市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交通路政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道路檢測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城市道路的可靠性進行檢測評估。經檢測評估,確定城市道路結構承載能力下降或者構成危橋的,應當及時通知養護維修責任人限期排除隱患。
城市道路的檢測評估,應當由專業檢測機構承擔。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確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橋樑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門許可後,在許可的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但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正式實施
城市道路管理辦法8月1日施行———
本報訊 今後,因為埋設地下管線而經常上演的“馬路拉鎖”現象將受到限制。今天上午,記者從首都之窗網站獲悉,《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正式出台,並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後交付使用還不到5年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隨便“開膛破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辦法”同時規定,對於違反規定,擅自給新修建馬路開“拉鏈”的行為,將按照此前出台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制晚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