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餉

亦稱新餉,明朝後期加派的稅賦名。始征於萬曆四十六年(1618),主要用於遼東的軍事需要。到四十八年止,全國除貴州等少數地區外,平均每畝土地加征銀九厘,計五百二十萬零六十二兩。

天啟時,並征及榷關、行鹽及其他雜項銀兩。崇禎四年(1631),又把田課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銀六百六十七萬餘兩,除兵荒蠲免,實征銀五百二十二萬餘兩,另加關稅、鹽課及雜項,共征銀七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兩。《明熹宗實錄》:“天啟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己丑,督理遼餉戶部右侍郎畢自嚴言‘朝鮮運道險遠,登萊假途便捷’,乞速行該撫(袁可立)按轉行道府及時措置海運事宜,章下該部。”金近《念不完的第一課》:“第三課的動作,‘蹦蹦跳’倒是用心學了,課文也用心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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