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基本信息

對象

遺囑信託遺囑信託
1、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
2、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的人。

功能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徵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特點

1、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
2、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配置。
3、避免繼承人爭產、興訟。
4、結合信託,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的缺點。

種類

遺囑信託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

執行遺囑

執行遺囑信託是信託機構在受託之後,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後,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託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係比較複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管理遺產

管理遺產信託是信託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託,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一種信託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英美國家一般把遺囑信託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
(1)遺囑執行信託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託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囑執行信託是短期性的,一般遺囑執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遺囑為依據,繼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發生制約。除了巨大和複雜的產業之外,清理工作在兩三年即可完成。
(2)遺產管理信託是主要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遺產管理信託的內容與遺囑執行信託的內容雖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遺產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遺囑人和其親屬會議指派。

設立原因

通常,設立遺產管理信託的原因有:(1)因無遺囑,對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就困難,所花時間也長,故在此前尚需信託機構代為管理;(2)雖有遺囑,但繼承人存在與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確繼承人之前代理遺產;(3)雖有遺囑和明確的繼承人,但繼承人尚不能自理遺產時,也可委託信託機構代管遺產。
日本通常將遺囑信託分為遺囑信託和執行遺囑兩種。二者的不同點在於,在執行遺囑時對屬於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可作為執行人管理和處理的對象,因而執行遺囑職責的範圍較遺囑信託的受託人更廣泛。

功能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徵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特點

1、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
2、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配置。
3、避免繼承人爭產、興訟。
4、結合信託,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的缺點。

處理程式

(圖)遺囑信託遺囑信託諮詢

遺囑信託除符合信託法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一般來說,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式有以下幾個步驟:

1、鑑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係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畫: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畫,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畫。

5、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畫,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準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注意事項

遺囑 信託遺囑 信託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2、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3、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4、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5、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契約。

6、注意遺囑信託與信託行業生前遺囑的區別,遺囑信託是指根據委託人意願在其生前立好遺囑信託便於死後資產的繼承和管理,而信託行業生前遺囑是指信託公司要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信託公司要根據自身特點制定恢復與處置機制,以保證公司陷入性財務困境或者運營失敗能夠快速恢復日常經營能力或者實施有序關閉制度。

管理

管理遺產信託是主要以管理遺產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此類遺囑信託的形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兩種情況。“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是在沒有遺囑、遺產繼承存在糾紛或遺囑中的繼承人尚未找到的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在處理分割遺產前暫時代為管理遺產。“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成立與終結 管理遺產信託關係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有的遺產沒有立遺囑,無法體現遺囑人對繼承的具體意思表示,雖然根據法律順序可以析產,但各方意見分歧,經久不好解決,此即繼承未定。但遺產不能無人去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有的遺產分割繼承有遺囑可據,但繼承人一時找不到,繼承不落實。遺產不能無人照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既無遺囑可據,按法定繼承,又一時找不到繼承人,同樣可以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2)“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不能立時接管分得的財產。如繼承人不在本地,長期外出,不能對當地分得的遺產接受下來。又如繼承人長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辦理管理遺產信託解決。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本人事務繁忙或經驗不足,未去立時接受遺產,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因屬寡婦孤兒,一時心情抑鬱悲痛,不願立時接受遺產,也可由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在上述信託關係成立中,原執行遺囑信託時的委託人、各種繼承人都是委託人,所有繼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託機構在“繼承未定”前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得到確認,並把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項信託關係即告終止;在“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已能自己理財,而將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時信託關係也同樣即告終止。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如信託機構與委託人訂的遺囑契約中,另有對遺產管理特訂期限的,如遺囑人在遺囑中要求繼承確定後,再管理遺產若干年,則達到特定期限時信託才告終止。又信託關係亦可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經法院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有關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託關係也可提前解除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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