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職稱]

局長[職稱]
局長[職稱]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局長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一個市或一個縣某項行政事務的部門最高官員。

級別

幹部級別

一級幹部: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副主席 委員長 總理 軍委主席 政協主席

二級幹部:政治局成員 書記處成員 副委員長 副總理 國務委員 軍委副主席 政協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三級幹部:部長 部黨組書記 省委書記 省長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協主席 俗稱省部級

四級幹部:副部級 副省級

五級幹部:司長廳長地級市長 俗稱司局級

六級幹部:副廳級 副市級

七級幹部:處長 市局長縣長 俗稱縣處級

八級幹部:副處級 副縣級

九級幹部:科長 市處長 縣局長 鄉鎮長 俗稱科級

十級幹部:科員股長鄉鎮助理 俗稱股級

十一級幹部:縣以下公務員

一般情況下,幹部的職務和級別是相對應的,比如某縣的正縣長就是縣處級。但也有例外,某縣正縣長的職務是縣長,但他可能是副市級。

職責

交通局長

 局長 局長
局長在市委、市政府和局黨委的領導下,主持交通局行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決定。

二、組織制定交通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工作職責和全局性的規章制度,並部署實施。

三、負責全市交通工程建設、交通運輸、交通科技、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規費徵收等行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四、研究決定交通工作的重大問題,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出適合本市交通發展的理念、任務,並採取有效措施完成任務。

六、檢查、指導基層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負責抓好全市交通系統職工隊伍的建設工作。

八、負責與有關部門、其它省、地(市)交通部門領導協商解決有關重要事宜並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合作。

九、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藥監局長

1、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組織制定全市食品藥品監督執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

2、組織、指導、監督、協調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和全局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管理對象和事項實施領導和監督管理,並對本局的行政案件辦理質量負總責。

3、負責審核簽發本局的執法工作制度。

4、負責對大案、要案、涉外案件和較複雜案件的立案、行政處罰決定、結案審查批准。

5、主持案件審理和複議會議;負責對本局辦理聽證範圍的行政案件的具體審理,並根據案件審理委員會或行政複議機構的意見,做出處理決定。

6、負責批准屬於聽證範圍的行政案件以及較重大、複雜案件的《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通知書》和《解除登記保存(封存)通知書》、《複議決定書》;負責簽發《案件辦理報批書》、《案件移送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建議書》、《結案報告》等。

7、履行被訴案件的出庭應訴職責。

8、負責對查處具有較重大影響案件以及在執法中遇到問題的匯報工作。

9、負責對市人大、政府的立法草案提出建議和意見。

10、負責對綜合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協調和指導工作;組織、督促、指導法規監督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的預審;負責組織聽證會,並對聽證意見進行審批;負責對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的立案、調查及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的審批

公安局長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公安工作的政策。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負責偵查工作,處置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案件;依法進行治安、戶政、出入境管理;開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五)依法承擔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六)依法進行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
(七)承辦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