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或協定而成立的組織。國際經濟組織最早出現於19世紀中葉,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氣象組織等是早期國際經濟組織的代表。

特徵

際經濟組織的迅速發展和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突出作用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尤其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集團的出現以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簽訂,使得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經濟交往與發展中的作用更加為世界各國所矚目。到目前為止,國際經濟組織已出現在交通運輸郵政通訊貨物買賣等各個領域。 國際經濟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之一,具有如下特徵:
1.國際經濟組織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或民間團體之間的經濟聯合組織,不是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
2.國際經濟組織有明確的成立宗旨或目標;
3.國際經濟組織通過相互間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或協定而成立;
4.國際經濟組織有各自的規範性檔案,如章程、憲章、守則、示範法、決議、宣言、協定、通則等,以規範成員方之間的經濟活動或提供指導;
5.國際經濟組織有各自的組織機構

分類

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
根據不同的標準,國際經濟組織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一、根據國際經濟組織的參加者類型不同,可分為政府間的和非政府間的
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是基於政府間的協定建立和運作的國際經濟組織。它的參加者是各國政府。這種組織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等都是典型的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
非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不是由政府間協定創建的國際經濟組織,其參加者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而是個人、民間團體法人等。這種組織在國際經濟關係的特定方面往往也有重要的影響力,典型的如國際商會國際清算銀行等。
二、根據國際經濟組織主要的活動範圍不同,可分為廣泛性的和專業性的
廣泛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在所有或一系列重要的經濟領域都進行調節的組織,典型的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歐洲聯盟、亞太經合組織等,它們的活動都涉及貿易、金融、投資等國際經濟活動的多個方面。
專業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主要在某一具體經濟領域活動的組織,根據國際經濟活動的構成,又分為國際貿易組織、國際金融組織、國際投資組織、國際稅收組織等。貿易領域的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金融領域的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投資領域的組織如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等。
三、根據國際經濟組織作用的地域範圍不同,可分為全球性的和區域性的
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對全球性的經濟發展進行調節並產生影響的國際經濟組織。這種組織一般都屬於聯合國系統,是聯合國的機構或專門機構,如作為聯合國主要機構之一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作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非政府間的全球性國際經濟組織往往也和聯合國有固定的聯繫。但也有部分不屬於聯合國系統,如世界貿易組織建立時,其成員國即力圖使它避免受到聯合國的影響。
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對經濟發展進行調節並產生影響的國際經濟組織,如歐洲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它接收成員時一般只對特定區域的國家開放,關注的問題主要是本區域內的經濟合作與發展。區域性經濟組織有的涉及本區域的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的各領域,以促進本地區的全面經濟合作為目標,這種組織被稱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也有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只關注經濟活動的特定方面,如阿拉伯貨幣基金組織等各種區域性的貨幣組織就只限於促進區域內成員的貨幣合作,這些組織被稱為一般區域性經濟組織。

上海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上海國際經濟組織成員
五個主要成員國:哈薩克斯坦中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
宗旨和任務主要是:加強成員國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 維護和加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毒品走私、非法販運武器和其它跨國犯罪; 開展經貿環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領域的合作,促進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均衡發展,不斷提高成員國人民的生活水平; 推動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遵循的主要原則是: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互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 平等互利,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所有問題; 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組織及對外開放原則; 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原則,集中體現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上海精神”已寫入《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

意義

國際經濟組織是世界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活動的主體就經濟問題進行協商和合作的場所
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交往中建立聯繫的一種紐帶,是現代國家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主體進行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一種經常形式。國際經濟組織對經濟領域的國際合作的促進主要是收集和傳播信息,提供一個合作決策得以作出的場所,同時為執行這種決策,將決策化為行動提供行政機制。
二、國際經濟組織是制定調整國際經濟活動的法律規範並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機構
經濟管理和監督可能是多邊的、區域的、雙邊的和國家的,其中多邊的和區域的經濟管理往往求助於國際經濟組織。從各成員的共同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國際經濟組織的重要職能之一,它往往通過制定各成員統一執行的法律規範來執行這種職能。很多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原則、規則、制度成為它所調整的領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國際經濟組織一般不會直接規範各國商人的具體商業行為,但它制定的規範為各國對外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個樣板,使各國政策趨於統一。
三、國際經濟組織提供了解決國際經濟爭端的途徑
國際經濟交往加深的一個必然後果是與經濟交往相關的矛盾和糾紛的增加。這些矛盾和糾紛如果不能妥善解決,又必將危害國際經濟交往的順利進行。國際經濟組織為爭端當事方提供了一個交流的渠道,使爭端儘可能通過協商友好解決。它還往往提供一個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和設計一整套爭端解決程式,以便為爭端解決提供一個權威方案,甚至規定懲罰措施,保證爭端解決方案得到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合多方之力,使爭端能在合理和有利於大多數國家的基礎上解決,從而為國際經濟組織建立的經濟體制提供了機制上的保障。
四、國際經濟組織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支持機制
國際經濟組織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主要體現在為世界經濟一體化提供了重要的體制保障和政策架構。全球經濟一體化涉及生產、流通各領域,國際經濟組織在每一領域都有活動並成為支持該領域一體化的重要力量。在過去五十多年中,由於國際經濟組織的積極活動已建立了一個一體化的制度框架,為跨國境交易創造了一個更開放的環境 。

法律地位

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是指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沒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國際經濟法上的權利以及承擔國際經濟法上的義務。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員方在其章程性檔案中授予。多數國際經濟組織都在其章程性檔案中規定,該組織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締約或簽約權、取得與處置財產權、進行法律訴訟權。有的還規定具有特權和豁免權。事實上,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數國家,包括非成員國家的廣泛承認,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個人與國際經濟組織進行經濟往來,簽訂經濟契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儘管由主權國家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權力並不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也不是“超國家”實體,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性檔案約束。此外,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更不能等同於國家,它不具有國家主權,不擁有領土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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