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國鐵科法〔2013〕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科研計畫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2號)和財政部科技部《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家鐵路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以下簡稱“局科研計畫”)項目管理堅持依法管理、職責明確、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原則。
第三條局科研計畫緊密圍繞鐵路行業發展和監管需要,結合鐵路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所確定的目標和重點任務,組織產學研用聯合攻關,開展鐵路行業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研究;
(二)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
(三)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研究;
(四)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研究;
(五)行業套用基礎研究;
(六)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七)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八)鐵路安全檢測、監控檢測設備的研究開發。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局科法司”)是局科研計畫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局科研計畫的編制、實施,發布《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開發計畫項目指南》(以下簡稱《項目指南》),建立項目庫,負責項目立項、契約管理、項目驗收、成果評價等工作。
各業務司局按照職責範圍提出本專業項目建議,參與局科研計畫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涉及全局性重大技術問題的局科研計畫項目,報局技術委員會或局務會議審議。
第五條局科法司負責建立國家鐵路局科技專家信息庫,並對專家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項目指南》編制、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項目立項 
第六條局科法司根據鐵路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所確定的目標和重點任務,在充分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編制《項目指南》(草案),經局技術委員會審議,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公開發布。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申報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科研項目研究基礎和業績良好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機構。
2.具備必要的項目實施條件,包括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以及相關的獨立管理機構。保證科研經費專款專用和配套資金及時到位,保障項目研究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八條國家鐵路局建立項目庫,對項目實行滾動管理。年度項目的安排,原則上從項目庫中優先遴選。
第九條局科研計畫項目工作按照以下程式及要求進行。
1.根據《項目指南》要求,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議,提出項目承擔單位以及主要研究內容建議。
2.局科法司根據專家諮詢意見,將通過的申報項目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列入項目庫。
3.局科法司根據需求,從項目庫中遴選年度優先研究項目,組織專家論證,在徵求局內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局年度科研計畫(草案),經局務會議批准,報分管局領導簽發後下達執行。
4.局科研計畫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對於計畫外急需立項的項目,由局內有關單位提出建議,科法司組織審核後,報局務會議批准,按局年度科研計畫執行。
第十條納入局年度科研計畫的項目,國家鐵路局將根據項目研究內容,在經費上給予全額或部分資助。為鼓勵企業自籌經費開展科研開發工作,對符合鐵路技術發展政策,提升行業創新能力的項目,可納入局科研計畫管理,經費由企業自籌。
第十一條局科研計畫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計畫正式下達後,須在2個月內簽訂《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契約》(附屬檔案1)。
契約甲方為局科法司,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局簽訂項目契約,乙方為項目的承擔單位。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項目時,由第一承擔單位作為契約的乙方,並對契約的履行承擔責任。其他承擔單位的任務分工和經費預算應在契約中明確,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契約中明確指定所承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組成結構精幹、人員穩定的項目組,項目組人數及主要成員應滿足項目研究開發工作的需要,並由科法司確認。允許項目承擔單位跨部門、跨單位擇優聘用課題組成人員。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局科研計畫項目經費實行預算制,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科研計畫經費支出預算由計畫管理費和項目研究費組成。計畫管理費是指國家鐵路局為科研計畫項目的立項、過程、驗收以及後評估等活動支付的費用。項目研究費只能用於項目研究所必須的支出,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
計畫管理費由局科法司管理使用;項目研究費由項目承擔單位使用。
第十五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等。(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間接費用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的人員費,以及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項目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項目經費中不得重複開支相關人員費用。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並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第十七條局科研計畫項目經費納入國家鐵路局本級支出預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上報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科研經費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對於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將停止科研經費的撥款,除追繳被截留、擠占、挪用的科研經費外,還將視情況取消有關單位承擔科研項目的資格,並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為保障項目研究工作取得預期成果,按年度進行項目檢查。項目承擔單位須對所承擔的項目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填寫《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附屬檔案3)。有關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於每年1月30日前報送局科法司。
局科法司根據需要可組織專家和局內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檢查。
檢查結果是項目經費撥付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項目順利完成的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局科法司審批。如需變更項目契約,須提交《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項目變更(解除)契約建議表》(附屬檔案4),經契約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局科法司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項目限期整改通知,並暫停撥付項目經費。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項目階段研究報告和自評估報告;
2.無正當理由拖延契約進度;
3.技術路線發生重大偏差;
4.擅自變更項目契約書主要內容;
5.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對限期整改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局科法司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對整改後符合要求的項目,繼續撥付項目經費;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按規定終止契約,追繳相關項目經費。
第六章項目結題 
第二十三條項目契約到期後2個月內完成結題驗收。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項目結題驗收表》(以下簡稱《結題驗收表》, 附屬檔案5)、項目研究報告、契約約定的技術檔案、項目簡要說明,以及結題驗收所需其他相關檔案(含電子文檔),經其上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局科法司。
第二十四條在收到項目驗收材料後,局科法司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以科研計畫項目契約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將驗收意見印發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報局科法司批准後實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再次驗收;對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按未通過結題驗收記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信用記錄。
第二十六條未經局科法司同意,科研計畫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向其他部門或地方科技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驗收、科技成果評審或鑑定。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局科研計畫項目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30號)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鐵路局科技保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對科研項目產生的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項目承擔單位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數量和水平,是評價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信用的重要指標,是優先承擔國家鐵路局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局科研計畫項目形成的學術報告、論文、專著、研究報告、軟體、專利及鑑定、獲獎、成果報導等,須註明“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計畫項目(項目編號)”或作有關說明,外文標註形式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建立國家鐵路局科研信用評估制度,科研信用作為今後承擔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局科法司將定期進行鐵路行業科研信用評價。
第三十二條局內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對局科研計畫項目契約的執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配合做好評審、鑑定及後評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積極開展績效考評工作。
第三十四條對無正當理由造成項目契約終止,或未能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承擔局科研計畫項目。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局科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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